范跑跑事件的伦理学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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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跑跑事件”的伦理学解读“范跑跑事件”是指在2008年5.12汶川地震期间,范作为正在为教室里的高一学生上课的老师,在地震发生后,没有组织学生疏散逃生,而是丢下学生独自一人先行逃到学校的足球场,获得自身安全。虽然事后所在班级学生并无伤亡,但其独自逃生的行为是否道德仍引起了社会的热议。之后范本人公开发表对自己在地震中逃生行为的辩护,并无自责和反省之意,引发了公众更多的批评和批判。人们称此事件为“范跑跑事件。【1】回顾范在事件发生后写下的地震发生前后自己行为的心理历程,我们可以更加理解其行为的伦理出发点。当学生问他“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他回答道:“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
2、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瞬间的本能抉择却可能反映了内在的自我与他人生命孰为重的权衡,后来他对学生说:“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这是他的自我开脱,但他表示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这样对自己的行为“义正言辞”的辩护,范招致社会大众更多的谴责甚至唾骂,但是否范的
3、行为全无合理之处,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伦理分析。首先,生命是自有价值。生命本身便具有至高无上的、不依赖于其他价值而存在的价值性。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一切价值都应该让位于生命价值。范显然是生命自有价值的忠实信仰者,在危急情况下,他选择优先保护自己的生命,是对自己生命自有价值的有力维护。一个人的生命何其宝贵,那么对自己的生命进行最大的保护也是无可厚非的。这是人生而为人、对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从伦理利己主义的伦理角度来说,每一行为主体都应该去做自己认为能够最大地增加自己幸福的事情。伦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提升自己的利益,或者人们有义务去从事任何可以有利于自己的事。换句话说,除非事情
4、最终对你有利,否则你没有任何道德理由去做一些有利于他人的事。伦理利己主义是一种价值判断,也就是说,伦理利己主义并不认为人们在事实上都是利己的,而是认为人们应该这么做,利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正确的。按照这样的伦理标准,范的独自逃生行为是他应该做的并且也是道德的,是对行为主体(即他本人)利益和幸福的最大保护和提升。第三,行为功利主义也为范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和辩护。行为功利主义认为道德的最终准则是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幸福,且增加幸福的程度与行为正确增加的程度成比例。对于范来说,自己优先逃生,不仅可以得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以使得家人包括孩子、妻子和父母得以生活地更幸福,当然这是与他选择在地震中优先救
5、学生而损失自己的生命健康的行为作比较来说。他这样的行为确实是尽可能地去增加了自己及家人的幸福。第四,我们必须说明的是,如果一味要求范救出学生而完全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危是有种站在道德制高点的意味。毕竟,范自身不仅是作为老师也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正如康德绝对命令的第二种表述指出,每个理性主体都是作为目的自身而不仅仅作为实现某种意志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把把一个人仅仅作为手段、工具而使用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必须要首先承认人作为目的自身的价值。范在这场地震救灾中不能被仅仅当做救护在场学生的老师这样的手段而因此忽视他自身生命的存在价值。某种程度上,我们应该允许并鼓励他在地震中对自我生命的保护。最后,
6、从罗斯的初始义务论出发,也可看到范行为的合理性。罗斯的初始义务论认为,在未经任何考虑之前,凭借直觉对自己要遵守的义务进行判断和选择的义务就是自己的初始义务。在地震中,范有着对自己生命以及家人的幸福负责的初始义务,尽管有着对对学生生命安全负责的实际义务,但他选择了遵守初始义务。根据罗斯的初始义务论,凭借直觉的、对自己明显有效的选择就是初始义务,是应该被放在第一位的。因此,范未加思考而进行的选择是符合初始义务论准则的,因而是无可指责的。正是由于以上的这些伦理理论支持,我们对范的行为首先不应是一边倒的指责和谩骂,我们应该承认其在地震的逃生是有合理性和可理解的,他按照本能选择保护自己的生命及对家人的责
7、任和义务,并且他的学生最终也并无伤亡,没有造成不堪的后果,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该认可甚至为这样的行为辩护甚至褒奖,特别是他在事件发生后发表的一系列高调言论,为自己的行为披上“自由、民主、公正”的外衣,挑战了公众的道德容忍度。接受其选择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认可并赞同这样的行为和道德取舍。特别是他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他在震中完全没有考虑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全然忽视自己的职业道德义务,置学生于不顾,只考虑自身,是非常自私化的思想倾向和行为。我们虽然不能一味宣扬“毫不利己,专门利他”的道德制高点的牺牲精神,但是人类具有的区别于生物本能的崇
8、高情感,比如,善的意志、对他人的同理心和爱、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考量和贡献等等,都是使人类得以更好地延续、文明得以进步、人性得以完善的必要条件,决定自身生命意义的也绝不是小我的苟且,而是人类整体的共同进步。正如康德所禀信的那样,善的意志是出于人类自身的理由,是人类的自有价值。所谓善的意志便是去做好的、道德的事情的欲望。一个人具备了善的意志而去做某件事情,无论结果好坏与否,都具有了无条件的的价值,都是至善的。评价人心高尚与否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善的意志。我同样认为,是否具备这样的善良的品质,是衡量个人品德高低的标准。有这样的善良的愿望,才能对生命存有慈悲和呵护,才能把他人的生命同样当作神圣不可侵犯的,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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