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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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金监发(2022)73号)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商业保理公司:为了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5日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
2、律、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本实施细则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资信调查与评估以及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三条从事商业保理活动应当遵守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合理
3、、诚实守信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政策,对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商业保理公司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对商业保理行业进行统计分析,推进商业保理行业改革和发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第五条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法适时成立湖南省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履行自律、协调、维权、服务等职责,引导全
4、省商业保理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不得在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商业保理”字样。第七条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股东;(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六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6千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第九条商业保理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二)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应当持续经营2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对商业保理公司出资额的2倍;(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者设立信托,并
6、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拟任商业保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7、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材料;(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商业保理公司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及风险评估等内容;(四)公司章程;(五)公司业务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六)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七)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8、历、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A)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企业信用报告及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承诺,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国有资本投资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决议文件;(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包括纳税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股东出资能力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十)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材料
9、(货币资金应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股票账户等账户流水);(十一)股东出资协议及出资人承诺书;(十二)股东关联关系说明(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出具);(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可以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通过后再提供);(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作
10、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公示,同时抄送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依法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于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后10日内,逐级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四条商业保理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逐级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一)合并、分立;(二)减少注册资本;(三)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四)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
11、求。办理以上审批事项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并、分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合并、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分立的原因,合并、分立后新设或者续存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等内容;(二)股东会同意合并、分立的决议;(三)合并、分立后商业保理公司章程;(四)原商业保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合并、分立后新设或者续存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从业资格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六)原商业保理公司资产和债务(包括或者有
12、事项如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的承继情况说明;(七)合并、分立后各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八)合并、分立后公司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者或使用权相关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九)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合并或者分立的相关决议文件;(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少注册资本申请书;(二)股东会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
13、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决议文件;(六)债务处置方案、对债权人的通知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变更的决议;(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变
14、更的决议;(三)股权转让协议;(四)拟进入商业保理公司的法人股东,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能力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相关要求;(五)拟进入商业保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无违法犯罪承诺、个人财产性收入相关材料(货币资金应当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账户、理财账户、股票账户等账户流水);(六)拟进入股东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凭证(双方签章);(七)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司董事会)同意转让国有资本的相关决议文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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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 地方 金融 监督 管理局 关于 印发 商业 公司 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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