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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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7年1月14日曲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5年2月15日曲靖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三章立法程序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节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
2、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在法治轨道上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曲靖实践新篇章。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3、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了执行法律、行政
4、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本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国家、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和省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后,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重大事项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款第三项所指的重大事项由
5、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定。除上述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依法行使审议、研究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第二章立法准备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一般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本市
6、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和上位法变动情况,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等立法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尚未编制立法规划前,可以实行立法项目库管理。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属于市的立法权限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难以解决的立法事项,可以立项;因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重大改革出台,需要配套立法的事项,应当立项。第十一条有关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其组织立项论证;代表议案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有
7、关委员会研究并根据情况组织立项论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组织立项论证。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有关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会议研究,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第十三条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地方性法
8、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初步审议的有关委员会和提请审议的时间。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调研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以列为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第十四条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第十五条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由有关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起草。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第十七条市人
9、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法规案。第十八条有关委员会应当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活动,也可以参加由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活动。立法调研活动,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县等各级人大代表参加。第十九条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起草部门、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媒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基层群众及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10、关系密切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第二十条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条文注释和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相关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提案人应当按要求补充完善。第三章立法程序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11、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十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
12、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有关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送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
13、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二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交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提案人是有关委员会的,不再交其审议。第二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第二十八条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
14、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二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地方
15、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根据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第三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16、。有关委员会审议后,应当自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4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初步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交有关委员会继续研究。有关委员会继续研究后认为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存在问题,或者立法目的不明确、管理体制未理顺、职责不清晰、内容有严重缺项,以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有分歧的,应当自前款规定的向主任会议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法规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第三十四条未能在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
17、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由有关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向主任会议报告。第三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三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有关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
18、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七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未按时提交的,不列入该次会议议程。第三十八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及说明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三十九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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