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201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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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8月3日中小学教辅材料
2、管理办法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
3、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
4、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
5、理机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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