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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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省技术转移体系,持续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高质量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服务的实体,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第四条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备案入库机制,备案及评估遵循“公平
2、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运用。第五条河南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主体为河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技术转移业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内设机构,以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第六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指导、监督和评估工作;各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第七条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三)技术集成与
3、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服务;(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第八条本办法所述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功能作用划分为区域综合类、技术输出类、技术中介类三类。(一)区域综合类是指各省辖市、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分中心建立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聚集区域内外科技成果,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组织科技成果对接活动,归集分析区域内企业技术需求,推动科技成果引
4、进与落地转化。(二)技术输出类是指依托高校院所、龙头企业或其内设机构在我省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实验室成果向市场化应用转化为目标,围绕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产品试制、技术扩散、创业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三)技术中介类是指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科技、产业园区等设立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技术供需高效匹配为目标,围绕技术转移全流程提供信息撮合、价值评估、交易代理、知识产权服务、金融支持等专业化服务。第九条区域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应强化区域技术交易桥梁功能,通过举办技术成果对接会、洽谈会等活动,以及提供技术代理、技术培训等服务,为技术供需双方提供全链条转移转化
5、服务。第十条技术输出类技术转移机构,应充分发挥高校院所成果策源优势和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通过其行业影响力整合行业和内部资源,推动技术成果向企业及其他组织转移转化,要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技术成果,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第十一条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应精准把握技术供需双方需求,着力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动协作,建立需求收集与成果匹配机制;为企业提供定制化中介服务,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第三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十二条申请备案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结合自身功能作用选择分类,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
6、要求的经营理念。(二)有适合机构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有稳定收入,能维持其日常运营活动。(三)拥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服务业绩显著经营状况良好。(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必要办公设备及稳定客户群与合作伙伴。(五)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有稳定的从业人员,其中包含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六)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七)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信用记录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十三条主要程序:(一)申请。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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