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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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25)13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2025年2月10日清远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
2、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粤府12023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3、和农林水利、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市政府明确市代建
4、项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
5、位。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建设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从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一)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维修和改造、轨道交通、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二)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办公及教学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非工程设备购置;(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四)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
6、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将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交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建设实施。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市场化代建单位,是指按照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的市场化、专业化机构。市场化代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产生,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
7、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属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接管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第九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
8、建设管理模式时,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十条项目应当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相关文件应当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第十一条拟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需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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