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2025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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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2007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主创新第三章协同发展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五章人才支撑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国家软件发展战略,优化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
2、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软件产业,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智能设备等对信息传输、制作、提供和接收中的技术需求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包括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第三条本省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安全有序、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发挥软件产业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作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软件产业发展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
3、软件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软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软件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动软件产业重大项目实施和相关产业集群建设,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协调推动软件产业跨区域合作。省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推动软件产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引领性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省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数据、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4、版权、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软件产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市场开拓等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软件产业相关基金会、学会等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促进软件技术创新的专业化公共服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软件产业公益宣传,营造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第二章自主创新第七条本省统筹建设软件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建立
5、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软件产业基础研究,推进核心技术、关键产品、集成应用等体系化创新,重点突破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安全软件、平台软件等关键软件,系统布局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量子信息软件、卫星互联网软件等前沿技术软件发展,提升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从软件技术攻关到应用推广的全链条支持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制定软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和重点项目储备库,引导软件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实施供需结对攻关、产学研联合攻关,对攻关成果应用推广给予支持,推动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对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县级以上地
6、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性资金协同支持。第九条支持软件应用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产业生态基地等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发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检测验证、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第十条支持引导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发者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开源社区建设,举办开源技术交流活动,营造开源开放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生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开源生态建设推进机制,完善开源贡献度与人才评价、商业化价值评估挂钩的创新价值评价机制,加强开源人才队伍建设、开源风险防范和重点开源企业培育,在项目孵化、社区运营
7、、创新平台、文化传播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推动开源软件项目的应用和产业化发展。第十一条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促进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发展行业应用软件,提升行业数字化转型整体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第十二条鼓励软件企业创新软件开发服务新模式,实施智能化、平台化、服务化升级;发展新型平台化软件,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低成本、轻量化、模块化的解决方案。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本省软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基础通用标准、关键技术标准、融合
8、应用标准、安全评估标准和成本度量标准等,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的软件产业相关标准。第十四条引导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参与研究、制定软件产业相关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依法制定软件产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成果转化中推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第十五条支持围绕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未来网络、虚拟现实等领域开展软件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和开源生态发展,增强软件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第十六条本省建立率先采购优质创新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首购首用决策免责机制
9、。对促进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办法,定期征集、遴选首版次软件产品,制定、发布应用推广指导目录,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推广使用首版次软件产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软件产品力度,组织引导用户单位规范软件采购管理、准确使用软件产品。第十七条鼓励首版次软件企业通过产品试用、售后服务等方式与使用单位合作开展产品功能性、可靠性、稳定性验证,共同促进产品创新。鼓励使用单位为软件企业提供产品使用数据和改进意见。第十八
10、条本省推动与长三角等区域建设软件产业创新联合体,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服务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实施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成果互认,完善关键软件产业链,引导软件产业合理布局和集聚发展。第十九条鼓励软件企业、行业协会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举办或者参加软件产业高端展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测试认证国际互认。第三章协同发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全省软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在特色优势软件领域加快重大项目推进,以操作系统为核心,积极打造自主可控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
11、业体系,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业高地,赋能经济社会全面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对软件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发布反映软件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第二十二条本省积极推动软件产业链升级,夯实开发环境、工具等产业链上游基础软件实力,提升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业链中游的软件水平,增加产业链下游信息技术服务产品供给,提升软件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深化软件与各领域融合应用,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拓展软件在制造业各环节的应用,支撑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推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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