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纸质考试第三大题简答题库[2025春期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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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合同法期末纸质考试题库第三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5年2月,更新至2025年1月试题;资料涵盖2007年7月至2025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合同法课程期末纸质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G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有哪些?答:构成恶意申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1)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质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面仍为配
2、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申通的合同。字音序J简述保管合同的特征。答:保管合同除为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继续性合同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上保管合同为要物合同,为成立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保管人。(2)保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原则上,保管人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从而使保管成为有偿合同。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答: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主
3、要包括:(1)依约将应收账款债权移转给保理人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必要的协助义务。(4)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5)不得在通知债务人后擅自变更和终止基础交易合同的义务。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答: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简述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区别。答: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
4、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不相同,比较而言,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而预期违约规则无此要求。(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3)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不要求对方主观有过错,而预期违约属于违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4)法律救济不同。不安抗辩权只是有条件地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而预期违约则当然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简述承揽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答: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为典型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2)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3)承揽合同为劳务合同,且以完成工作为必要。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答: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
5、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答: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该保密的信息。除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缔约过失责任还可适用于以下主要类型:(1)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损失。(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致使他方身体健康权或者财
6、产权遭受损害。(4)恶意中断缔约。简述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及其要件、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及其要件。答: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者终止的条件的时间。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
7、确可知的,例如当事人可以约定下雨的那天合同生效,这也是期限区别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答:法定抵销的要件有:(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简述法定抵销的条件。答:法定抵销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2)双方债权均届清偿期。(3)双方所负债务的种类相同。(4)不存在依据债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简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房屋租赁合
8、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3)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4)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5)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简述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的要件。答:构成恶意申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2)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质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旨在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面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构成恶意申
9、通的合同。简述构成合同欺诈的要件有哪些。答:构成合同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简述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哪些?答:构成欺诈须具备的要件有:(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3)须相对人因欺诈
10、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区别。答:既得利益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消极损失)具有以下区别:(1)前者是现实的利益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费用支出,如买方拒不付款使卖方蒙受货物损失,卖方不交付货物使买方蒙受货物损失。后者是非现实利益损失,是未来期待利益的损失。(2)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相比较,更为确定。对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法律一般无明确的限定,即对既得利益损失一般应予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对其赔偿立法上通常有一定的限制
11、。(3)在赔偿范围上,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利益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违约使受害人所处的现有状态与订约前状态之间的差距即为违约方所应赔偿的既得利益损失的范围;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加上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使受害人利益处于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可以替代实际履行。简述解除权行使的规则。答:行使约定解除权,合同就消灭,不需要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由于约定解除权具有这样的性质,一旦行使解除权,就不能撤回,不能在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后,又说不解除,这与解除权的性质不符。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对方当事人,合同就解除,此时双方就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述行Z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行纪合同
12、除了为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劳务合同、委托合同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纪人是从事行纪营业的人。(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简述行纪合同的特征。答:行纪合同的特征:(1)行纪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的合同。(2)行纪合同调整范围有限定性。(3)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简述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的区别。答: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协议是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合伙合同是合伙人之间为
13、了共同经营事业而签订的协议,而合伙协议则是合伙人之间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最后,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在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合伙合同包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内容,而协议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综上所述,合伙合同与合伙协议在定义、性质、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性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答: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力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
14、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简述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答: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现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比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有所扩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比原来三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扩大表现在:其一,合同的主体,不论中国的,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是本法调整的范围;其二,合同的种类扩大了,不仅是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而且包括了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
15、)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简述合同解除的效力。答:合同解除产生如下效力:(1)合同原有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解除时,如果债务人尚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可终止履行,债权人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2)合同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因此,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答:合同的权利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
16、力的主要内容。答: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的主要内容有: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内容有: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相抵销。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答:合同无效的原因有:Q)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简述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自有哪些义务。答:技术
17、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服务行为,技术服务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1)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感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2)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
18、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原则。答: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按以下原则确定:(1)约定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应当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问题作出明确约定。(2)当事人合理分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根据技术开发合同履行中的具体情况并斟酌当事人双方
19、的财产状况,由双方合理分担。(3)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当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预见风险的一方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与减损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答: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有:(1)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2)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3)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确定性。(4)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简述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答: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主要负有以下义务:(1)依
20、照合同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2)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3)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和特征有哪些。答:建设工程合同除具备承揽合同所具有的诺成、双务、有偿等特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为建设工程。(2)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答:借款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从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之时起,借款合同就正式成立、生效。(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
21、依赖的关系。(3)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及例外规定。答:第一,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这里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第二,当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若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若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第三,例外之一,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
2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例外之二,买受人受领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答:买卖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是特殊规定的除外。简述民事责任竞合的特征。答:民事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1)存在某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义务是责任前提,责任是义务违反之后果,只有违反义务才能导致责任产生。
23、(2)该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的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之间相互冲突。数个在内容上不同的责任,在责任后果上也不同,对于这些不同的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包容,又不能同时并存。因为并存将导致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取得不当得利,加害人则要承担双重负担,违反公平原则。简述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答:(1)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2)当事人明确、肯定的作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4)须不履行无正当事由。简述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答: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的条件有:(1)必须确定当事人具有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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