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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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轨道交通局反映。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0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高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建立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反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
2、约利用,实现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实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指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的一定区域内,开发建设集交通
3、、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中心约800米半径范围、与城市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区域,具体范围根据地形、现状用地条件、城市道路、河流水系、地块功能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是指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上盖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场站整体相连的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车辆基地(含城市轨道交通停车场、车辆段等)、附属工程(含出入口、通风亭等)以及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交通衔接工程(含站前广场、绿
4、地、道路等公共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相连的地下空间等)。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用地红线内土地和用地红线外土地。(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用地红线内土地是指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含站点、车辆基地、附属工程等),以及周边不能单独规划建设的零星地块、须与城市轨道设施同步实施综合开发的地上地下空间经营性项目用地。(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用地红线外土地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除红线内土地以外的其他可开发土地,具体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综合
5、开发由市级统筹,其余站点的综合开发由沿线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为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各自优势,鼓励市、区采用合作开发模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查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工作包括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综合开发规划和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第八条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由市轨道交通局会市自然资源局、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阶段同步组织编制,且须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正式上报前完成。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是近期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
6、运营资金需求平衡测算、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重点场站选择、综合开发收益估算、投融资建议等内容。第九条综合开发规划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上报前完成编制和批复工作。对于在本办法施行后获得建设规划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应当在综合开发总体策略研究经审议通过后立即开展。经批准的综合开发规划成果是总体策略研究选定的重点场站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村庄规划等)编制(调整)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综合开发规划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综合开发规划为依据开展编制(调整)及审批工作,并纳入综合
7、开发规划中的规划控制要点。为有效衔接综合开发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二者可同步编制。依据综合开发规划编制(调整)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轨道交通部门意见。第十条综合开发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范围。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800米半径,结合规划路网、自然地理界线、行政界线、权属界线等,统筹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城市生活功能组织等因素,划定规划范围。(二)现状调查。调查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现状、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意愿、“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等情况。(三)综合开发方案。结合区域分析、周边发展现状情况、相关规划要求等,对城
8、市轨道场站综合规划设计态势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城市轨道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规划设计的发展定位和功能布局。研究土地利用、开发强度、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公交站场、换乘设施、步行系统、地下空间、海绵城市、市政设施规划方案、城市设计方案;明确核心区城市设计相关要求,提出空间组织、公共空间、建筑形态、景观环境设计方案,对场站和周边开发用地的联系等要素进行设计和引导。(四)储备用地。结合综合开发方案以及土地利用现状、权属人开发意向、土地收储成本与资金平衡等,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具备开发潜力和储备条件的用地,拟定收储方案建议。(五)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建议。结合综合开发方案,提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具体规划
9、控制指标,用于指导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明确相关调整内容。(六)投资收益测算。根据片区发展定位、可储备用地规模、用地开发时序和规划调整建议,分期测算开发投资金额、土地开发收益及土地收储成本。(七)实施计划。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时序,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土地供应等具体环节提出时间节点计划建议。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设施的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其余站点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由沿线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是总体策略研究选定的重点场站综合体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的重要依据,须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
10、调整)做好衔接,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编制。第十二条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场站方案融合,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按照“零距离换乘要求,科学设置出入口、换乘设施、步行系统与城市生活服务设施,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相关设施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城市轨道运输功能与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有机衔接,内容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主要包含下列内容:(一)用地范围。综合考虑用地现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范围、交通衔接工程的用地需求等因素,合理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项目用地范围。其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综合体项目用地范围包含其本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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