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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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五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五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十五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为重点,推进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努力提升群众满意度。到2030年,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O二、提高声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推动噪声污染防治配套制度建设。制定或修改社会治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机场净空、文化娱乐、商业活动等管理规定时
2、,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负责)(二)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25年起,市级、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各县(区)要及时划分、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布设、调整、备案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2024年12月底前各县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并开展自评,市生态环境局将适时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三、加强噪声源头管控,落实新增污染源防治要求(一)完善相
3、关规划。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要求。在制定或修改详细规划时,统筹考虑项目所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负责)(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规划编制机关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三)科学布局噪
4、声敏感建筑物。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间隔一定距离。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合理设置校内广播时间和音量,降低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根据国家、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检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5、)(五)推广先进降噪技术。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按职责负责)四、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一)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治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低噪声设备、运输工具,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的工业企业要开展针对性治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二)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控。鼓励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涉工业企业的园区,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
6、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职责负责)(三)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将工业噪声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各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四)推动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测。推动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依法开展自动监测,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五、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范施工噪声管理(一)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编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与周
7、边居民沟通,减少反复、持续投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二)严格施工管理。鼓励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作业的,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施工单位要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进行物料装卸、振动搅拌等高噪声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的,应严格履行夜间施工证明程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六、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推动各领域逐步治理(一)科学选线布线。新建公路、铁路应尽量
8、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快速路、轨道交通等项目,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二)减少交通噪声排放。严厉打击机动车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以瞬间提速、轰鸣疾驶等方式制造噪声行为。加强对渣土车、重型货车等易产生噪声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在可能造成严重噪声污染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要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鼓励其采用先进工艺、设备,保持良好减振、降噪效果。(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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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噪声污染 防治 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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