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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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嘉陵江梯级通航建筑物船舶过闸联合调度机制,提高船舶过闸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航道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嘉陵江干线航道广元铁路桥至长江交汇已建梯级(包括上石盘、亭子口、苍溪、沙溪、金银台、红岩子、新政、金溪、马回、凤仪、小龙门、青居、东西关、桐子壕、利泽、草街枢纽,水东坝、井口枢纽建成后纳入)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第三条以“一次申报,全线通
2、过”为目的,在保证梯级枢纽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船舶通航所需水位及流量,充分提高过闸效率,确保船舶统一申报、统一调度及通航信息统一发布,实现通航船舶安全、高效、公平、有序过闸。第四条联合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公益原则。为通航船舶船民提供过闸公益服务,推动嘉陵江航道发挥社会效益,服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二)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实施联合调度,兼顾枢纽防洪、通航、灌溉、发电等综合效益,保障水资源综合利用。(三)依法依规原则。联合调度除严格执行本规程外,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是:(一)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航务海事(港航)事
3、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L指导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嘉陵江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联合调度中心”),并监督指导联合调度中心实施通航调度;2 .依照职责指导嘉陵江沿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过闸船舶开展属地监督管理;3 .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或备案;4 .协调省级水利、能源等部门,保障嘉陵江最小通航流量、最低通航水位及航道通航条件;5 .将船舶过闸行为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监督指导通航建筑物运行养护、通航流量及通航水位保障等工作;6 .共同协调需两省(市)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
4、关情况;7 .完成两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的联合调度有关工作。(二)嘉陵江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所属航务海事(港航)事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L协助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调度工作,依照职责监督联合调度中心、监督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通航船舶执行本规程;2 .依法开展对过闸船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通航建筑物运行检查、船舶过闸检查;3 .依法实施嘉陵江航道养护,保障航道通航条件;4 .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编制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及时报批;监督指导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严格执行已批准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5 .督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
5、位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根据上游实际来水情况保持相应的水位运行,除遭遇极端枯水、预警洪水等特殊情况外,枢纽不得低于死水位运行;6 .协调解决联合调度中需沿线属地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7 .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联合调度中心职责是:(一)按照交通运输部、两省(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工作。组织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船舶经营人(航运企业)等研究全线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模式,为联合调度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二)负责统一制定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计划,统一船舶过闸指挥调度,统一船舶通
6、航信息管理,统一规范过闸服务,对过闸船舶申报信息进行审核;(三)负责投入经费,做好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调度平台”)的建设、运行、升级、维护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调度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四)及时将船舶过闸申报信息、联合调度计划、船舶到闸信息传递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将调度指令传达到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协助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做好通航船舶过闸排档和现场指挥,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通航管理。统计过闸船舶信息,建立过闸船舶诚信档案;(五)做好通航建筑物运行水位流量分析预判和信息传递,根据实际运输需求和水情预判结果,向通航建筑物运
7、行单位发布调整流量调度指令;(六)根据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以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检修维护计划,统筹安排全江通航建筑物停航和运行,最大程度提高过闸效率;(七)接受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及时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及数据;(八)向水利、能源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通航所需流量;(九)完成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职责是:(一)执行本规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从联合调度中心发出的调度计划和指令,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调度中心提供有关工作数据及信息,积极
8、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调度有关工作;(二)制定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并报省(市)级交通运榆主管部门批准;(三)做好所辖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严格执行枢纽设计批复的运行方式和联合调度中心水量调度指令;定期开展通航建筑物通航水深检查;加强向水利、能源等部门汇报,保障最小下泄流量、最低通航水位;(四)落实现场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照调度计划和指令做好船舶过闸排档、现场指挥;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船舶过闸审核,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过闸船舶检查;(五)接受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属地监督管理,及时报告过闸船舶、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情况;(六)制定通航建
9、筑物运行应急预案,负责所辖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及应急处置;(七)落实调度计划,检查通航条件,制定船舶过闸排档计划,落实现场人员调遣指挥船舶、操作闸阀门启闭设备或承船厢升降设备;(八)做好联合调度、通航建筑物运行等其他有关工作。第八条船舶经营人和船员权利和义务如下:(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程,服从沿线具有相应取责的交通运榆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二)确保货物适装、船员适任、船舶适航。(三)严格按规程开展过闸申报、安全过闸以及停泊待闸,真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保障船舶过闸待闸、航行停泊安全。(四)服从联合调度中心调度计划安排和调度指令,服从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指挥。(五)配合联合调度中心开展
10、船舶过闸审核,配合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过闸安全检查。(六)监督联合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向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七)组织所属船舶配备甚高频等通信设备,安装AIS、北斗定位等船载助航系统。第三章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第九条通航建筑物设施设备状况、通航水位、通航流量应当满足联合调度通航需求(见附表)。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保障通航建筑物处于正常运行;联合调度中心应保障联合调度信息系统平台正常运行。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时,通航建筑物依法停止运行:(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航的;(二)遇有大风、大
11、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三)通航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四)实施检修维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停航的。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及时报告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联合调度中心,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航、复航信息。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航道公告和航行通告。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和有关工作群推送有关停航、复航信息。其他特殊情况停航的,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还应当报告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四章调度管理第十一条联合调度管理按照川渝区段划分实行川渝轮流值班,由四川省港航
12、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安排值班人员,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分别安排人员负责调度协调。联合调度中心通过调度平台24小时接受船舶过闸申请,统一发布信息、传达调度计划、下达过闸指令;联合调度中心值班时间与通航建筑物运行时间保持一致。第十二条船舶应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和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配备甚高频通讯设备。过闸流程为:提交过闸申请T录入信息系统平台T编制调度计划T预判通航水位T必要时发布水量调度指令T复核指令落实情况T发布过闸指令T船舶到达待泊区T现场人员指挥船舶进闸通航建筑物运行船舶过闸。第十三条联合调度规则如下:(一)优先过闸:1 .最优先级:抢险救灾船、军
13、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载运鲜活农产品船舶、集装箱班轮、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考试用船;2 .次优先级:完成全部申报手续,因故在待闸区域等待8小时及以上的船舶;安装船载AIS、北斗定位系统的运输船舶;3 .其他船舶为过闸一般级。前款规定以外的优先过闸的船舶类型由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商定;4 .纳入失信档案的船舶过闸为最低级。(二)运输危险货物船舶过闸:L运输危险货物船舶实行单独过闸,不得与其它船舶同一闸次过闸,对提前报闸的危险品运输船应随到随放;2.危险运输船应当提前48小时向联合调度中心提出过闸申请,由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验其相关准运许可证明,实施安全检
14、查后方可安排过闸。(三)LNG燃料动力船舶过闸:1 .申报时需主动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备船舶燃料类型;2 .LNG燃料动力船舶不与客船同闸次过闸。(四)应急通航调度:L积压:当上游或下游待闸船舶超过通航建筑物设计单向通过能力的100%,且低于150%时,枢纽水域船舶进入积压状态。通航建筑物出现船舶积压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告;出现单向船舶积压且另一向无待闸船舶时,可采用倒空闸方式尽快疏通待闸船舶。2 .拥堵:当上游或下游待闸船舶超过通航建筑物设计单向通过能力的150%时,枢纽水域船舶进入拥堵状态。通航建筑物出现船舶拥堵时,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向联合调度中心报告,按有关规定启动该通
15、航建筑物应急联动机制;当出现单向船舶拥堵且另一向无待闸船舶时,应采用倒空闸方式尽快疏通待闸船舶;通过现场指挥控制进入该拥堵通航建筑物区域的船舶数量,并申请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通航管制,控制进入该拥堵通航建筑物区域的船舶数量。3 .特枯水位:预计枢纽入库流量不足,且上游持续无明显来水情况,联合调度中心、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结合航道条件共同做好通航流量保障工作,研究提出水量调度需求并向水利、能源部门报告争取通航流量,做好船舶集中过闸安排,避免特枯水情下船舶大面积积压。第十四条船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联合调度中心进行过闸申报:(一)申报方式:船舶应通过调度平台进行过闸申报。特殊情况下
16、,也可通过电话、微信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申报。(二)船舶信息档案:船舶过闸申报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联合调度中心应当根据船舶首次过闸(指船舶在联合调度实施后第一次申报过闸)申报信息建立船舶信息档案库,并在船舶再次过闸(指船舶后续再次申报过闸)申报信息时完善船舶信息档案库。(三)申报信息要求:1 .首次过闸申报船舶基本信息。船舶船名、所有人、船籍港、联系方式、船舶类型及是否申请优先过闸、船舶航行主尺度(证书所载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吃水)及实际主尺度(出港前测量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实际吃水)、船队尺度(含船队总长、总宽、拖带方式等)及货种、实际载重(集装箱标箱
17、数)吨、过闸航向、始发港、目的港以及过闸管理所需的其它信息;2 .再次申报过闸船舶基本信息(已建档入库船舶信息)。是否申请优先过闸、船舶航行实际主尺度(出港前测量单船信息: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高度、实际吃水)、货种、实际载重(集装箱标箱数)吨、过闸航向、始发港、目的港以及过闸管理所需的其它信息;3 .船舶基本信息变更后应当重新申报并更新船舶信息档案;4 .首次过闸申报船舶在调度平台上填报信息后,还应上传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营运证(运营船舶)、企业或者个体营业执照(运营船舶)、水路运输许可证、当次过闸船舶船员证书的扫描件。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上将上述证
18、书推送给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办理首次过闸船舶信息建档入库。过闸船舶应当携带上述证书原件备沿线具有相应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四)申报要求:1 .有过闸需求的船舶应提前24小时申报过闸,已受理申报尚未安排计划过闸的船舶不应重复申报;2 .国家禁止通过船闸、升船机的船舶或载运国家规定的水路禁运货物的船舶不得申报过闸;3 .已申报过闸船舶通过多梯级通航建筑物时,中途无故停止过闸的,应取消当次过闸资格,再次过闸时需重新申报(遇突发事件造成未按申报时间到闸超过8小时的除外):4 .已申报过闸船舶完成首次过闸预调的,超过7天无故未过闸的,联合调度中心在调度平台结束
19、当次过闸流程,再次过闸时需重新申报。第十五条联合调度中心根据过闸申报以及梯级通航建筑物之间船舶动态数量等信息,依据调度规则,遵循“一次申报、全线通过”原则,依托调度平台编制通航建筑物调度计划。船舶按照到达待闸区(靠船墩)先后顺序过闸,由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确认。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现场确认后,结合实际具体实施船舶过闸排档。调度计划编制流程为:汇总船舶过闸申报信息和船舶流收集气象、水情、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通航边界条件T收集上一调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工况T根据船舶申报过闸信息主要内容编制调度计划,包括:闸号、闸(厢)次、航向、船名、驳数、定额载(客、货、箱、车)量、货种、实际载(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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