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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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升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独资和控股企业(以下分别简称市属企业和所属企业,统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机构设置、员工总额和人员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精干高效、动态管理,坚持提升效率、优化配置,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第二章内设机构设置第四条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根据其承担的功能任务、资产规模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不作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第五条
2、市属企业内设机构一般控制在6个以内,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可酌情增加,最多不超过8个。所属企业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5个,用工总数50人以上的不超过6个。第六条企业党的工作机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群团组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七条市国资委核定市属企业内设机构数。市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或名称变更的,需经市国资委同意。企业经营管理任务、资产规模等减少的,须相应调减内设机构数,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所属企业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各市属企业负责。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八条企业用工分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来源
3、包括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和直接聘用。政策性安置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经市国资委同意,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国有企业人员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与拟聘岗位相匹配的,经考察后可直接聘用。企业合并、收购、产权划转、改制接收等涉及的人员,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直接聘用。第十条劳动合同制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其中一类人员为企业领导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专技人才和技能人才,二类人员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的一线员工,三类人员为职业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团队成员。一类人员录用报市国资委核准。二类人员专岗专用,市属企业提出具体岗位报市国资委审定,人员实行清单式实名化管理,不得跨企业交流。三类人员按
4、照双方约定执行,纳入日常管理。二类人员可随岗转为一类人员,转岗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本企业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男性40周岁及以下、女性35周岁及以下;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符合拟转岗位履职要求。二类人员转为一类人员的,按照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市属企业研究、市国资委同意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劳务派遣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不得在企业任职。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实行清单式实名化管理。第四章员工总额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中的一类、二类人员实行总额管理。市国资委按照企业功能任务、经营效益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因素
5、,按照现有用工规模,核定市属企业员工总额。第十三条企业新设子企业的,由市国资委按照联审机制要求,参照同类行业、规模相当企业的用工情况一次性核定员工总额。过渡期满后,根据联审意见确定纳入市属企业员工总额的数量。第十四条员工总额核定后原则上保持三年不变,如需调整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因承担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明显增多的,可申请调增员工总额。竞争类企业和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调增员工总额的,与年度人工投入产出指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工成本占比)挂钩,人工成本利润率比上年度减少或人工成本占比比上年度增长的,一般不调增员工总额。投资回报期较长的竞争类企业调增员工总额与人
6、工投入产出预期指标挂钩,人工成本利润率预期比上年度增加或人工成本占比预期比上年度减少的可调增员工总额,未实现预期的相应调减员工总额,如实有员工超出调减后员工总额的由市属企业负责消化到位。第十五条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因承担任务、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明显减少的,相应核减员工总额。企业发生股权划转、注销、重组等情况或接收改制人员的,员工总额相应调整。第五章中层职数管理第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比照科级管理的对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由市国资委核定,职数调整须经市国资委同,思O第十七条市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内设机构用工数确定,一般3人及以下的设1职,4-7人的可设2职,8人以上的可设3职。
7、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综合考虑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用工总量等核定,用工数50名以下的可配1正2副,50-100名的可配1正3副或2正2副,100名以上的可配1正4副或2正3副。所属企业因生产经营和队伍建设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增加1职。第十八条市属企业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核定的职数内进行,可在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业调剂使用,严禁超职数配备。第十九条所属企业比照股级管理的人员职数管理参照本章执行。第六章人员招聘第二十条市属企业结合实际,年初提出年度用工计划(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组织实施。企业不得在年度用工计划外招录人员。市属企业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聘高校毕业
8、生。第二H条新设企业的人员招聘要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按需分步配置,其中第二、三年员工招聘数量按年度可行性报告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及劳动生产率情况确定。第二十二条企业人员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各市属企业组织实施,其中二类人员可由所属企业具体实施。招聘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员招聘按制定方案、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和聘用的程序开展。第二十三条职业经理人和职业经理人团队成员可采用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内部转聘等方式聘用。第二十四条新招聘的企业人员约定试用期,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招聘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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