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5416-2024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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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77.150.10CCSH61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54162024代替SN/T54162022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RulesfortheinspectionOfimportedrecyclingmaterialsforcopper2024-11-12发布2024-11-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SN/T54162022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与SN/T5416202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2、,2022年版的第3章);b)更改了检验地点的表述(见4.L2022年版的4.1);c)更改了装运要求的表述(见4.4,2022年版的4.4);d)更改了指令要求的表述(见4.5,2022年版的4.5);e)更改了单证要求的表述(见4.6,2022年版的4.6);f)更改了记录要求的表述(见4.7,2022年版的4.7);g)更改了再生铜原料的类别、表观特征和技术指标的表述(见4.8,2022年版的附录A和附录C);h)更改了放射性污染检验的方法(见5.L2022年版的5.D;i)增加了危险废物检验的方法(见5.3);j)更改了夹杂物含量、含非金属涂层的原料含量检验的表述(见5.5、5.7,2
3、022年版的5.4);k)更改了铜实物量检验的表述(见5.6,2022年版的5.5);D更改了疑似固体废物现场排查的表述(见5.8,2022年版的5.6);m)删除了实验室检测(见2022年版的第7章);n)更改了结果处置的表述(见第7章,2022年版的第8章);o)增加了放射性污染检测程序(见附录B);P)增加了和其他挥发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0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
4、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珈、战爽、程开良、杜羊、高鹏、肖前、郭建华、萧达辉、崔妤、吴志勇、王彪、陈周宇、郅惠博、朱锦波、李洪涛、孙鑫、吴宗涛、仇俊。本文件于202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的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和结果处置。本文件适用于可直接生产利用的进口再生铜原料的检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85(所有部分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38471再生铜原料3术语和定义GB/T3847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再生铜原料recyclingInaterialsforcopper回收铜原料经过分类和预处理加工后,满足可直接生产利用要求的铜原料。来源:GB/T384712023,3.21.2夹杂物foreignsubstance掺杂或附着在原料上的非金属物质。注:包括木材、纺织物、塑料、玻璃、石材、纸、沙、橡胶、污泥及粉状物(如粉末、结晶盐、纤维末)等,不包括本产品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1.3非金属涂层non-metal
6、coating涂在原料表层的非金属材料。注:一般包周由漆、清漆、油墨、粉末涂层等。1.4挥发物volatilesubstance在350C的温度下经过适当的加热处理,可从原料中自然分离出的水分及其他挥发物等物质。注:包括以下物质:一附着于原料上并且在交货过程中可以识别的游离水,称为水分。原料在生产、收集、包装、贮存或运输过程中均可能带来水分;一附着于原料上的油脂、乳化液等有机物,称为其他挥发物。来源:GB/T384712023,3.6,有修改1.5非铜金属non-cC)PPermetal在生产、收集、包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混入原料的铜及铜合金以外的其他金属物质。注:非铜金属一般包含游离铁、铝及
7、铝合金、锌及锌合金等。来源:GB/T384712023,3.71.6铜实物量physicalquantityofcopper单位质量的样品,去除夹杂物、其他挥发物、非铜金属和铜合金后的金属铜量占原样品重量的比值。注:以质量分数表示。来源:GB/T384712023,3.81.7检验批inspectionIot由同一类交通工具运输、同一运单(提单)、同一类别、同一报关单的再生铜原料组成。1.8样品representativesample从整批原料中抽取,并能充分代表原料属性特征的一定量实物。来源:GB/T384712023,3.31.9开箱检验C)PeningCe)Fitainerinspect
8、ion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铜原料,按照布控指令要求抽取一定数量的集装箱,开启箱门或掏出箱内部分货物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3.10掏箱检验hollowOutinspection海关对集装箱装载的进口再生铜原料,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将集装箱内的货物掏出,卸离集装箱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3.11落检验inspectioninappropriatesite海关对自运输工具卸离的进口再生铜原料,按规定平摊于查验场地后,对货物进行的检验。4总体要求4. 1检验地点原则上,海关应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铜原料(以下简称原料)实施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
9、验。4.1 安全防护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剂量仪等防护设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工作。遇有放射性超标、易燃物、爆炸性物品、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4.2 设施设备进口原料检验现场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切割、破碎、筛选、分选和称重等设施设备。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移动查验执法作业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包括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表面沾污仪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便携式光谱仪。4.3 装运要求进口再生铜原料不应与其他种类的进口再生金属原料混装,不同类别的散装原料不应混
10、装,当不同类别的原料有独立包装时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4.4 指令要求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等。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实施开箱检验或掏箱检验。4.5 单证要求同一报关单下不准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申报要素应符合规范申报要求,应注明具体的原料类别。集装箱箱号(或其他车载工具识别号)、封识号应与相关单证列明的信息一致。4.6 记录要求应按照布控指令要求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记录,记录应保证能完整体现布控指令的执行情况和结果。4.7 技术要求进口再生铜原料的类别和表观特征见表L技术指标要求见表2,典型图例见附录A表1进口再生铜原料的类别和表观特征类别名称表观特征铜线
11、光亮线由洁净、无涂层、无镀层、表面无氧化的纯铜线组成1号铜线由无涂层、无镀层、未经处理的纯铜线组成,允许带有电连接用的纯铜件;表面允许有氧化2号铜线由使用过的或经处理的旧铜线组成,允许表面有镀层、含少量涂层混合铜料1号铜料由洁净的纯铜管、带、板、棒、线及其他形状纯铜件混合组成2号铜料由纯铜管、带、板、棒、线及其他形状纯铜件混合或由混杂的各类纯铜制品,或处理后的纯铜碎料组成。表面允许有氧化和镀层镀白紫铜由表面镀锡、镀镇或镀锌的纯铜零部件、加工余料、铜线(丝)等组成铜米1号铜米由洁净、无镀层、形状均一的颗粒状、短棒状或片状纯铜组成,无其他金属2号铜米由混有镀层、形状均一的颗粒状、短棒状或片状纯铜组
12、成,表面允许有少量的氧化;允许有微量的其他金属颗粒表2进口再生铜原料的技术指标要求技术指标要求放射性污染原料(含包装物)的X和Y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超过所在地天然辐射本底值+0.25Svh;表面的a、B表面污染水平为:测量面积大于300Cma不超过0.04BqCm2,不超过0.4Bqcm2表2进口再生铜原料的技术指标要求(续)技术指标要求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1 .原料中不应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物品;2 .原料中不应混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等物品危险废物原料中危险废物的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0.01%(质量分数)夹杂物0.8%(质量分数)铜实物量铜线97.0%(质量分数)混合铜料
13、97.0%(质量分数)铜米98.0%(质量分数)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含量原料中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质量应不大于原料总质量的5%5现场检验5. 1放射性污染检验5. 1.1以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或人工巡测方式实施放射性污染检验。5. 1.2具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放射性监测设备的口岸,对集装箱装运的再生原料,通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实施放射性监测,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设置的报警阈值应不高于表2技术指标要求中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管理限值。触发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报警的,现场检验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按照附录B中B.3实施放射性污染布点检测。5. 1.3不具备通道式辐射探测设备等固定式
14、放射性监测设备或设备报警阈值设置不符合5.L2要求的口岸,对进口再生原料,应在查验场地使用便携式放射性检测仪器按照B.2进行放射性污染人工巡测。在巡测时发现3项指标(周围剂量当量率、表面污染水平、B表面污染水平)任一不符合表2要求的,按照B.3实施放射性污染布点检测,布点应包含原已巡测到不符合表2要求的点。5. 1.4经检验,放射性污染检验结果符合表2要求,判定该批原料放射性污染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5.1 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5.1.1 对原料中是否混入爆炸性物品(废弃炸弹、炮弹等)、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5.1.2 经检验,
15、原料中没有发现混有爆炸性物品(废弃炸弹、炮弹等)、密闭容器或压力容器的,判定该批原料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和压力容器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相应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并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5.2 危险废物检验5.3. 1对原料中危险废物含量实施感官检验,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包括但不限于)估算原料中危险废物质量占比。5.3.2 当怀疑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质量占比不符合要求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a)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b)挑出试样中的危险废物,称量、记录其质量mi。按公式(1)计算危险废物含量(质量分数)wh,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2位,按GB/T8170的规定修约。wh
16、=-100%(1)式中:Wh危险废物含量;mi危险废物质量,单位为千克(kg);m一试样质量,单位为千克(kg)。5.3.3 经检验,原料中危险废物或疑似危险废物含量不符合表2要求的,应现场从该批原料中另取1份样品进行检验,并与第一份样品检验结果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结果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修约数位应与表2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数位一致。将计算结果与表2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未超过项目极限数值规定时,判定该批原料危险废物检验结果合格。5.3.4 计算结果与表2规定的项目极限数值进行比较,超过项目极限数值规定,且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应取样送实验室按GB5085(所有部分)的规
17、定,鉴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经鉴定所取样品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判定该批原料危险废物检验结果合格;属于危险废物的,判定为不合格。5.4表观特征检验5.4. 1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目视等感官检验。5.4.2经检验,表观特征符合表1的要求的,判定该批原料表观特征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5.5夹杂物含量检验5.5. 1对原料中夹杂物实施感官检验,估算原料中的夹杂物质量占比。5.5.2 当怀疑夹杂物含量不符合要求时,按照5.5.35.5.5进行检验。5.5.3 按照以下要求称取试样质量,记为m。a)铜米:使用0.125mm筛孔(120目)筛子对样品进行筛分,筛出粒径不大于0.125mm的粉状物(粉末
18、、结晶盐、纤维末等),称量,记录质量mz。b)其他类别:使用2mm筛孔筛子对样品进行筛分,筛出粒径不大于2mm的粉状物(粉末、结晶盐、纤维末等),称量,记录质量m2。5.5.4 仔细分拣挑出木材、纺织物、塑料、玻璃石材、纸、沙、橡胶污泥等夹杂物(含有非金属涂层的原料除外)。必要时,将样品破碎,将嵌入在样品中的夹杂物机械分离。若无法分离的,整块料按夹杂物处理。称量、记录分离出来的夹杂物的质量m3。555按公式(2)计算夹杂物质量分数W,数值以表示,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1位,按GB/T8170的规定修约。m2+;3,、wi=-X100%(2)in式中:Wj夹杂物含量;m?粉状物质量,单位为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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