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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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乂件昌九安201574弓昌九城际铁路公司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参建单位:现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昌九城际铁路公司沪昆客专江西公司2015年8月18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规范昌九城际铁路公司、沪昆客专江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承担建设管理的
2、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企业(含子公司)及一级资质企业。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铁路总公司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各指挥部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为组员的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负责。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须考虑铁路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综合评价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第七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
3、期,即每年1至6月、7至12月分别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参加下一评价期的信用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并按规定报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不再进行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第八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第九条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和公司标准化管
4、理绩效考评标准组织考评。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进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置、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每半年考评一次,在达标考评合格后进行,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不予加分。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第三章
5、不良行为第十条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铁路总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第十二条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L记录。公司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
6、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现场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经总监复核签认后送公司,由公司确认。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公司应根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公司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公司领导予以签字确认。2 .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公司认可的不良行为和公司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公司在当天通过公司办公网
7、对认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施工企业,公示期为5日。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通过公司办公网公示,公示期为5日。3 .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第十三条公司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可采取平时记录、每月集中公示的方式。第十四条南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进行检查监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认定的不良行为,由公司按监督站的书面通知和有关规定组织公示
8、、确定。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以及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铁路局和公司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加倍进行扣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施工企业。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偷工减料或对建设工期产生影响的,按标准进行扣分(见附件2)。第十六条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第十七条公司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第十八条同一项不良
9、行为不得重复记录。第十九条各指挥部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确定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书面报公司安质部(见附件4)。第二十条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将不良行为汇总书面报送南昌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公司将会同南昌工程安全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第四章评价加分和扣分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加分和特
10、殊建设项目加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和铁路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抢险结束后15日内,由施工企业向南昌路局书面提出加分申请(见附件5、附件6),路局建管处牵头组织研究确定建议加分值,并报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的,施工企业应于7月5日或次年1月5日前向路局书面提出加分申请。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路局防洪办证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主管业务处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安监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具体应严格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11、、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公司提出且铁路总公司同意加分的,公司组织审核后报铁路总公司。第二十四条已运营线路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内因工程质量原因严重影响行车或构成铁路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见附件7)在当期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1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在当期信用评价对施工企业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铁路局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调查组调查结论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文件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2 .因工程质量原因未造成
12、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的,经铁路局及公司研究确认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形成会议纪要或调查结论提出扣分建议上报铁路总公司。第二十五条在一个评价期内,同一个施工企业申请加分不超过2分。由公司负责报送的加分,在向铁路总公司报送加分申请前,将施工企业申请加分情况在公司办公网公示3日,且及时将公示内容通知到有关施工企业。第五章评价排序第二十六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公司管内的计分及排名。第二十七条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铁路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报送一次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评价期末,公司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并考虑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得出
13、评价期内的评价结果,分别于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期的评价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和南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并在公司办公网公示3天。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诉。无异议后公司分别于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每个信用评价期的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附件9)报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第六章评价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及指挥部现场检查和抽查应合理均衡,除重点难点及高风险工点外,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基本一致。如出现不均衡情况,公司根据需要组织集中检查。集中检查以外的检查为平时检查。平时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要严格按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
14、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总建设2014129号)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时公示。第二十九条公司及指挥部将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竣工验收发现属于不良行为的问题,要如实记录、予以扣分,并及时上报。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主要依据。1 .施工考核总费用为施工合同额的35%。,采取累进递减法确定。合同额在5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为合同额的5%。;50亿元(不含)至100亿元(含)的部分,为合同额的4%。;100亿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为合同额的3%。施工考核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2 .考核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与信
15、用评价周期相同,在项目末次验工计价时结算完毕,每期考核费用按如下公式计算:考核费用=(考核总费用合同总额)当期验工计价额3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为合格或创优考评为优秀,评价期内未发生重大和较大不良行为的,按当期考核费用的100%支付;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起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扣减当期全部考核费用;其余情况,按当期费用的50%支付。建设项目一、三季度验工计价时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50%预支,二、四季度验工计价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补充或扣回。4 .施工考核费用纳入总承包风险费。考核扣减的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招标降造费。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重点控制工
16、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公司将组织分析原因。确认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经公司约谈后施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司可向铁路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提出暂停该施工企业1至3个月投标资格的建议。施工企业对公司认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向铁路总公司建设管理部、监察局投诉或举报。第三十二条公司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有关事宜纳入施工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第三十三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铁路总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理出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铁路总公司管理的建设项目中从事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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