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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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者投资者,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也称为业主单位或者项目业主。第三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
2、要责任工作。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和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定管理目标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提供必需的经费保障。(一)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承担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其他分管专项(部门)工作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并适时组织考核评价;(三)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遵
3、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四)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质量检测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并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六)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将所需费用列入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概预算,督促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标准规定有效防控质量常见问题;(七)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八)在危大工程险情、事故应急抢险结束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九)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
5、程规模,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和工程技术管理能力的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应工程专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其质量安全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并利用实名制信息系统考核施工、监理等单位岗位人员到岗情况。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房屋市政工程概算时,应当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确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和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负
6、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出具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在明显位置公示。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在变更前,重新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告知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质量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阅读下载本规定;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时,向参建各方宣贯本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工作年限、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当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九条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代建、全过程咨询等
7、专业化项目管理模式;推行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推行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代建模式组织建设的,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并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Xo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巾请延期。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房屋市政工程毗邻的
8、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管线、设施、地质、气象、水文条件等进行调查,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周边房屋结构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当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所需的相关工程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对涉及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原审查机构复审,原机构灭失的可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审查机构复审。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确需调整工期的,应
9、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应当予以保障。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要求、技术标准、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工程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
10、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举牌验收、样板引路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完善自评、检查管理等工作,及时签署考核评价意见。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定期排查、巡查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各参建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实现常态化自检自查管理。(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二)参建单位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工作履职情况;(三)施工、监理单位等定期自查自评情况;(四)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五)工
11、程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情况;(六)工程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质量安全隐患信息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监督检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重大隐患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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