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见的股权质押问题及典型判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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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务中常见的股权质押问题及典型判例一、实务中常见的股权质押问题(一)股权质押,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吗并未规定股东对外出质股权时应当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就该角度,民法典的规定与物权法是一致的。另外,从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修订)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司法实践中,(2018)京0102民初10955号也持该观点。有观点认为,有限公司在办理股权质押的工商变更时,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也不需提前通知其他股东。但应确认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有无特殊规定或限制,如
2、有,需要遵守公司章程约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31号)第三部分序号(八)及内容修改为“(七)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按规定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出质股权须取得公司许可的,还应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二)已冻结的股权可以质押吗现有的规定并未属于绝对性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
3、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7条,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上述规定说明,就冻结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并没有否定该行为的效力。也即是,即使在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的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另且,民法典担保解释第37条第2款,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
4、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而言,冻结后股权再质押,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最新修订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三)已质押的股权可以转让吗民法典已不再法定限制已抵押财产的转让。此处的转让,不局限于转让合同,且包括转让登记行为。对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权的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443条第2款,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虽有观点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
5、。但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持观点,有必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处理,有关规则类似于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要看第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而不应拘泥于本条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在(2019)最高法民申2778号、(2016)鲁民终1838号中,均是认为转让出质股权的合同效力与出质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四)股权质押后红利等如何处理前述问题,即质押的效力及于孳息,但此处的孳息是指设定质押后的任何孳息还是主张质押权后至实现质押期间所派生的孳息?涉及到权利质押效力和权利质押实现的界定。据公司法案例教学(下)第三版,虞政平著,P1770,持观点,一般认为,股权质权人对于质押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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