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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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全面推进韧性安全城市建设目标要求,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科学、高效防范和应对本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以及危险化学品
2、、工贸(含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轨道、水上、民用航空、陆上长输管道)、建筑(含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交通建设工程、铁路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农林牧渔(含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活动(包括其预备性、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法律法规和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1.4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等级的核定标准见附件1。1. 5工作原则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系统防控、快速响应,依法规范、科学高效。2组织指挥体系1.1 市
3、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后,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必要时就地转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安委会主任或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安委会相关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海洋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上海海事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2)决定启动和终止I级、11级应急响应;
4、(3)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4)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5)向国家和相关省区市提出应急救援请求,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6)研究决定应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2. 2市级应对牵头单位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本区域、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牵头单位。(1)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2)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应急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市公安局(道路(除桥梁、隧道以外)、市交通委(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内河运输)、上海海事局(海上运输)、市生态环境局(废弃物)分别牵头。(3)工贸事故:市应急局牵头。(
5、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局牵头。(5)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市公安局(道路)、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上海海事局(海上)、市交通委(内河、轨道)、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分别牵头。(6)陆上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市发展改革委(石油天然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镇燃气)、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分别牵头。(7)建筑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工程)、市交通委(交通建设工程)、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工程)、市水务局(水务工程)、华东能源监管局(电力工程)分别牵头。(8)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市农业农村委牵头。(9)桥梁、隧道、港口、码头安全事故:市交通委牵
6、头。(Io)重大活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活动主办(承办)机构或主管部门牵头。其它未列事故类别,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牵头应对单位。3. 3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专项工作组组成。市级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经市政府授权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级应对牵头单位领导担任。专项工作组一般包括综合协调组、救援行动组、专家组、监测评估组、信息发布组、善后工作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和援沪力量对接组等。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应对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项工作组设置和参加单位。(1)综合协调组。由市级应对牵头单
7、位负责,主要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2)救援行动组。由市消防救援总队牵头,主要负责组织指挥人员搜救、灾情控制等任务。(3)专家组。市级应对牵头单位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勘察研判,提出专家意见和决策咨询建议,审核工艺处置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救援行动。(4)监测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要负责开展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等应急监测,评估建筑垮塌等次生衍生灾害风险。(5)信息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主要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牵头,主要负责通知接待家属、安抚慰问、抚恤理赔等工作。(7)
8、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主要负责现场伤情控制、医疗急救、转运和收治等工作。(8)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主要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开辟应急通道,排查、管控相关人员。(9)援沪力量对接组。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援沪力量审核、接待、任务分派、现场管理、劝返等工作。区级现场指挥部具体设置参照本预案执行。3先期处置4. 1即时处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有效措施;核实人员伤亡、被困、失踪等情况,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详细技术数
9、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危险物质信息等)和人力物力协助应急处置。5. 2联动处置市应急联动机构、市消防救援总队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调度相关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人员搜救、撤离疏散、现场管控、安全防护、队伍调度,停止或限制易受影响区域活动等预防性、保护性先期处置措施。6. 3属地处置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现场控制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组织现场救援人员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市、区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视情采取临时停课、停产、停业等必要的预防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7. 1信息报告与通报4.1.1一旦发生较大及以
10、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市级应对牵头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特别重大或特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应先行或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4.1.2本市将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列为报告重要事项,由市级应对牵头单位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立即报告。4.1.3依托长三角区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相关省市并加强联系和协调。4.2应急响应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
11、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I级、II级、In级和IV级。因生产安全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4.2.1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国务院安委办、国务院应对牵头部门或国家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的,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4.2.211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或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设立市安
12、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市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协同处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II级应急响应。4.2.3In级、IV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履行应对职责,分别启动In级、IV级应急响应,指挥、协调、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必要时,市级应对牵头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赴现场协同处置。当事故超出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4.3指挥与协调决定启动I级、11级应急响应后,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
13、指令和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并采取下列处置措施:(1)发布启动应急响应指令。(2)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3)听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单位情况汇报。(4)传达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5)组织应对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6)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现场管控、交通管制、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工艺处置、监测评估、疏散撤离、转移安置、秩序维护、信息发布、舆情应对,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等。(7)指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8)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区市。(9)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必要物资。(10)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协同处置。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市级应对牵头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职责,负责指挥处置。4. 4现场处置4.1.1 方案制定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或市级应对牵头单位组织研判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在充分听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和
15、措施。其中,涉及工艺处置技术方案须经专家组审核。4.1.2 现场管控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隔离事故现场,划定核心区、警戒区。进入警戒区范围内的单位、队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现场救援、音视频记录和信息发布等工作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认真排摸、核实现场人员被困、遇险、失踪(包括具体数量、姓名、所在区域、位置等)等情况,制定现场搜救方案。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发现受伤、被困人员,应当在急救专家指导下,采取科学、有效救助措施。4. 4.4设施抢修对严重影响救援行动顺利进行,
16、可能受到事故影响,或引发事故扩大或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装置,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专业机构、专家指导下,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监测、控制、修复和防护措施。5. 4.5疏散撤离和转移安置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和影响范围,确定群众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方式、程序和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市级应对牵头单位,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必要时,应当按规定程序中止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6. 5信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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