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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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园内部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以下统称校园商超)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提升我省校园商超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校园食品和用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在校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校园商超是师生在校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和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承担着服务学校、服务师生的职责,其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各地各校要从思想上
2、高度认识校园商超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落实校园商超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要建立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园商超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园商超管理体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校园商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校园商超商品质量、价格等检查,保障广大师生的在校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二、规范设置标准,加强流程管控(一)严控设置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二)依法依规经营
3、。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三)严格经营方式。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力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应当按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承包期最长不超过5年;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四)加强合同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依法依规签
4、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约束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并约定对上述违规行为的违约责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三.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清单管理(一)建立售卖清单。各地各校应按照营业范围经营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禁止售卖三无产品、管制用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对含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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