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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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安置帮教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安置帮教对象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向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帮助、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安置帮教对象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第三条安置帮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分类施策的原则。安置帮教对象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重大问
2、题,并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安置帮教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第六条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责与机制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置帮教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医疗保
3、障、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置帮教相关工作。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包括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帮教期限、信息核查、实体衔接、评估机制、社会救助等内容。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安置帮教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监狱应当加强沟通协作,统筹推进监狱改造、社区矫正
4、、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等工作。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所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司法所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四)组织、支持和协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为安置帮教对象提供相应的帮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安置帮教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相关责任,明确工作人员,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的司法所承担日
5、常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登记、核查安置帮教对象的信息,签订安置帮教协议,建立安置帮教档案;(三)成立安置帮教小组,开展评估,了解安置帮教对象诉求;(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司法所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安置帮教对象相关信息的核查、反馈、衔接等工作,制定相应的引导、帮教措施。第三章帮助与服务第十四条安置帮教对象未满16周岁且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完成学业。安置帮教对象符合报考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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