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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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SJGSJG113-202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2023-02-28发布2023-06-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消防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ofurbanutilitytunnelengineeringSJG113-20232023深圳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要求,本标准编制组立足于深圳市综合管廊建设的迫切需要和现实,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2、结管廊相关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定义;3.基本规定;4.布局、防火及逃生;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7.灭火系统(装置);8.消防应急照明及供配电;9.通风及防排烟系统;10.施工及验收;11.维护管理;附录A附录D。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归口并组织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技术中心,
3、邮编:518029,联系方式:0755-83265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中冶管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深圳市消防协会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深圳电气科学研究院北京英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圣敏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中阳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丹佛斯(天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智盛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戴文涛张健君戴东琼骆成升罗春幸李良胜曹益宁杜永帮蔡晓坚刘俊勉许款汐许彪唐谦高薇杨世敬潘志军龚进李树辉蔡明冯启源张津裴古中傅裕刘超洋顾建良刘宏伟刘日烈刘武涛万肇初邓永
4、辉丁国锋邸秋燕刘忠顺宋珍齐卫民许修行陈昱肖亮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文青陈庆沅肖传德李向东李磊米向荣林毅本标准主要指导人员:吴长松姚远邓庸郭琦乌晓光陈朝晖左佥U苏炸1总则12 术语和定义23 基本规定34 布局、防火及逃生44 .1总平面布局及防火间距45 .2防火分隔及耐火极限46 .3配套用房布置47 .4安全逃生58 .5建筑构造54.6救援设施7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9 .1一般规定89.2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89.3 系统设备的设置89.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99.5 电气火灾监控1010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1111 灭火系统(装置)127. 1一般规定127.2 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设计12
5、7.3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138消防应急照明及供配电168.1 消防应急照明168.2 消防供配电169通风及防排烟系统1710施工及验收1811维护管理20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2附录B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3附录C工程验收记录24附录D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记录25本标准用词说明26引用标准名录27附:条文说明28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12 TermsandSymbols23 BasicRequirements34 GeneralLayout,FireProtectionandSafeEscape44. 1GeneralLayoutandFireSep
6、arationDistance45. 2FireCompartmentandFireResistanceRating46. 3ArrangementofSupportingRoom47. 4SafeEscape58. 5BuildingConstruction59. 6RescueFacilities75AutomaticFireAlarmSystem85. 1GeneralRequirements85. 2SelectionofFireDetector85. 3SetupRequirementsofSystemEquipment85. 4FireFightingLinkageControlD
7、esign910. 5ElectricalFireMonitoring1011. CombustibleGasDetectionandAutomaticAlarmSystem1112. AutomaticFireExtinguishingSystem127. 1GeneralRequirements128. 2SuperfineDryPowderFireExtinguishingDevice129. 3WaterMistFireExtinguishingSystem138FireEmergencyLightingand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168. 1FireEm
8、ergencyLighting1610. 2Fire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1611. VentilatingandSmokeControlandSmokeExhaustSystem1712. 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1813. OperationManagement20Appendix A QualityInspectionRecordsofTheInstallationProcess22Appendix B VerificationRecordsofQualityControlDocuments23Appendix C Acceptan
9、ceRecords24AppendixDMaintenanceItems25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6ListofQuotedStandards27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ons28.o.为了防止和减少综合管廊火灾危害,保护综合管廊内管线安全,避免和降低火灾导致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舱室高度不大于5m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所设置消防设施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1.0.3综合管廊工程消防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可靠
10、、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综合管廊工程消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和定义2.0.1综合管廊utility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本标准内简称“管廊”。2.0.2综合井verticalshaftofshieldwithintegratedfunction盾构管廊(或长距离暗挖或顶推)区间沿线上,间隔一定距离所设置的,可容纳管廊通风、配电、监控等配套用房,并具备物料进出、管线接入、设备吊装、人员逃生、人员进出等功能的综合性空间设施。综合井按功能组合的多寡,可
11、分为多功能综合井和简易综合井。2.0.3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h表示。2.0.4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管廊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0.5封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6防火分隔区firecompartment在管廊内采用防火隔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措施分隔而成,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管廊其余部位蔓延的局部空间。2
12、.0.7灭火分区enclosure一个防火分隔区内划分的,能够满足灭火系统(装置)应用条件,且相对封闭的有限空间。2.0.8逃生口escapehatch管廊内供人员从火灾事故区进入非事故区(含室外)的水平方向的门洞或垂直方向的洞口。2.0.9重点防护区域importantprotectionenclosure管廊内因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应进行重点防护的部位。2.0.10分区应用方式partitioningapplication向着火点所在灭火分区及其同一防火分隔区内相邻灭火分区喷放灭火剂的灭火系统(装置)应用方式。2.0.11局部应用方式IOCaIapplication向保护对象直接喷放灭火剂,保
13、护该空间内某具体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装置)应用方式。2.0.12全淹没应用方式totalfloodingapplication向整个防火分隔区内喷放灭火剂,保护其内部所有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装置)应用方式。3基本规定3.0.1根据所采取施工工法,管廊可分为明挖综合管廊、盾构综合管廊和暗挖(顶推)综合管廊。其消防设施系统设计、施工等宜符合下列规定:1短距离暗挖(顶推)综合管廊可参照明挖管廊的要求执行;2长距离暗挖(顶推)综合管廊可参照盾构管廊的要求执行;3当明挖(或暗挖、顶推)管廊埋深较深,夹层区域垂直空间层数3层以上时,其节点可参照盾构管廊综合井的要求执行;4有检修人员通行需求的缆线管廊,可参
14、照电力隧道或综合管廊电力舱的相关要求执行。3.0.2管廊主体及配套用房布置、耐火极限、建筑构造、安全逃生和救援设施配置,应合理确定,并应满足现行综合管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3. 0.3管廊消防系统可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装置)、通风及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3.0.4管廊附属设施设于地面层时,其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4布局、防火及逃生4. 1总平面布局及防火间距4. 1.1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4.1.2 管廊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宜布置于道路红线内的人行道边利于消防救援的场
15、所。4.1.3 当人员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其口部距车行道的边缘应有不小于Im的间距和不小于Im宽的通道通向安全区域。4.1.4 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与其他舱室排风口、进风口、人员出入口以及周边建(构)筑物口部的距离不应小于IOm04.1.5 1.5除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外,其他管廊排风亭与进风亭之间的口部外缘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m;当净距不足5m时,排风亭风口底部应高于进风亭风口顶部3m。4.1.6管廊人员出入口口部至除天然气管道舱室排风口外的其他舱室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小于5m时,应采用防止烟气倒灌的实体门。4.2 防火分隔及耐火极限4. 2.1盾构管廊的盾构管片结构体、盾构腔内中隔板的耐火极
16、限,不应小于1.50h,且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中关于地铁盾构区间的相关规定。5. 2.2除盾构管片结构体、盾构腔内中隔板外,管廊舱室主结构体、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相关规定执行。6. 2.3敷设电力电缆或天然气管道的舱室,应按沿线不大于200m的距离划分防火分隔区;防火分隔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其余舱室可不设防火分隔。7. 2.4变电所用房所在的配套用房区域,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每处防火分隔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
17、Om2。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条的规定增加一倍;当局部区域设置时,防火分隔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区域面积的一倍计算。8. 2.5配套用房防火分隔区内的房间、走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9. 2.6明挖管廊节点夹层楼板或盾构管廊综合井各设备层之间的楼板,应采用不燃性结构构件,且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o10. .7明挖管廊节点夹层内的配套用房区域、通向舱室的分吊装口、通向舱室的缆线进料口彼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常闭式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11. 2.8管廊出线井分层设置时,各层楼板应采用不燃性结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各
18、舱室出线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进行分隔。12. 2.9天然气管道舱室的各类孔口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13. 2.10管廊地面口部的相应构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性材料。4.3 配套用房布置4. 3.1管廊的配套用房地下部分不应设置除配套设备用房外的其他功能用房,且设备用房不宜设置于舱室正下方。5. 3.2开式细水雾泵组灭火系统加压泵房可单独建设或与管廊合建。当与管廊合建时,加压泵房宜设置于地下二层及以上楼层,且不应设置于变电所的正上方。4.3.3有人值守的值班管理用房宜设置于地面层,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19、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4.4 安全逃生1. 4.1管廊人员出入口应兼具逃生口功能,且宜与吊装口、进风口结合设置。每个舱室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2. 4.2明挖管廊沿线各防火分隔区内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逃生口,逃生口的间距及数量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3. 4.3除天然气管道舱室外,盾构管廊其他舱室可利用下列部位作为逃生口。被用作逃生的相邻防火分隔区、相邻舱室内应具有可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其他路径。1可通向同一舱室相邻防火分隔区的甲级防火门;2可通向平层相邻舱室的甲级防火门;3可通向上下层相邻舱室的防火密闭井盖。4. 4.4当管
20、廊舱室有可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其他路径时,其配套用房防火分隔区亦可利用通向该舱室的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密闭井盖作为逃生口。5. 4.5盾构管廊地面逃生口的间距应根据地面条件和通风系统设计等综合因素确定,且不宜超过2kmo6. 4.6盾构管廊综合井内宜设置封闭楼梯间用于管廊逃生。对于简易综合井,可通过戊类综合舱及其夹层出线空间内设置的开敞楼梯间进行逃生。7. 4.7根据地面条件和使用需要,管廊内的楼梯间可在地下一层设置竖向爬梯逃生至地面。8. 4.8设有封闭楼梯间进行逃生的多功能综合井,其电力电缆舱室层和变电所用房层宜在连通封闭楼梯间处设置前室。前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Om2。9. 4.9管廊配套设
21、备用房或其防火分隔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可仅设置1个逃生口。10. 4.10管廊配套设备用房或其防火分隔区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置2个逃生口。同一房间或防火分隔区的2个逃生口应分散布置,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o11. 4.11除舱室外,管廊的内走道长度不宜大于40m。12. 4.12管廊夹层及综合井内的配套用房内部最远点至其通向走道的房间门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m;走道尽端及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门至最近逃生口的距离不宜大于30mo除管廊舱室外,所在楼层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逃生距离可增加25%o4.5 建筑构造4.5.1 防火隔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或框架、梁
22、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4.5.2 5.2划分防火分隔区隔墙上的门、不同类别配套用房隔墙上的门及配套用房通向走道或管廊舱室的门均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5.3 当防火隔墙上需要开设平时有进料需求的洞口时,可设置常闭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防火卷帘。4. 5.4管道穿过防火隔墙、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穿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实,且穿过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或其保温材料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穿过处两侧各2m范围内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2穿过处为风管时,风管
23、防火阀两侧各2m范围内应采用耐火风管,或在风管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处防火隔墙或楼板的耐火极限。4.5.5除嵌缝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外,管廊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4.5.6结构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4. 5.7强弱电竖井、风井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各类竖向井道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5. 5.8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梯段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困难处不应小于0.75m;2 楼梯踏步宽度不宜小于250mm,困难处不应小于2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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