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镇街权责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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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瑶海区镇街权责清单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政可行许农村宅基施收淄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麦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 .安徽省城乡规划
2、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
4、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
5、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
6、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仅限乡(镇)人民政府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2政可行许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也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
7、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限镇民府仅八人政乡3行政许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负
8、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仅限乡(镇)人民政府4行政许可经一权集织位流批体统林本组单的、用集织的给济的人案村组营转经外个方农济经流体以和转L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
9、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限镇民府仅八人政乡5行政许可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
10、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未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部门负责核发采伐许可证。已委托乡镇实施
11、的,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根据县级林业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仅限乡(镇)人民政府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6政制行强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
12、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x限镇民府仅人政乡7行政强制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
13、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8行政规划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中华
14、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3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1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5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201932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限镇民府仅八人政乡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9行政展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麻木访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
16、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仅限乡(镇)人民政府10行政裁决个人之间、个人
17、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
18、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仅限乡(镇)人民政府11其他权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转报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仅限乡(镇)人民政府12其他
19、技力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职责边界划分备注县级部门乡镇(街道)13其他权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转报1 .社会救助暂行
20、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1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
21、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22、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核确认。14其他权力特困人员供养审核转报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1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3、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民政部门负责全面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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