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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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发布根据2024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3号令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升自然科学基金投入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
2、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发挥基础研究对科技创新的源头供给和引领作用。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部署,坚持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绩效评价,负责研究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协调、评估、监管自然科学基金资金等。市财政部门依
3、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展财政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金的财政支持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基金委负责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基金委议事规则、专家咨询组运行机制、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运行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计划与资助项目等重大事项。基金委下设常设机构为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基金办负责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基金委主任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委委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
4、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才工作部门、市财政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基金办主任为基金委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人民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设立联合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与自然科学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加强对职业早期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支持,发现和培
5、养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探索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员长期稳定支持机制。第八条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基金办应当加强自然科学基金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并维护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中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适度提高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以及青年专家的比例。在评审工作中,推行评审专家责任机制,保障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九条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国内外
6、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制定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科技智库、行政部门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论证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咨询作用。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基础研究选题多样化,鼓励开展高风险、高价值基础研究,鼓励国际、国内科技交流合作。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
7、他组织等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要求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四)未被限制或者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第十二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为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规范性提供指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项目的时间;(四)跟踪服务项
8、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五)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支持科技成果开放获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六)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七)完成基金办委托的其他工作。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应当实行分类评价制度,探索实施推荐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定向委托制、非共识项目筛选等项目组织方式,相关申请与评审规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十四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具备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研究能力;(二)不存在因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者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主
9、体名单等被禁止一定期限内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技项目的情形。符合条件的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第十五条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教基础设施,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与企业之间,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之间,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合作机制,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第十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
10、基金办提交申请材料。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承诺管理制度,项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项目申请人申请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材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第十七条基金办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实施容缺受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项目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第十八条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项目申请人对不予
11、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第十九条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按照专家遴选规则,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初评。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或者会议初评意见,按照项目遴选
12、规则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第二十条对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由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第二十一条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和评审工作程序合规性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第二十二条基金办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个人和组织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基金办提出异议。基金办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建议提交基金委审定,并依法依规进行反馈。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宜公开的评审结果等信
13、息,不予公示。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项目申请人提供。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并向基金委提出处理建议。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基金委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第二十四条在项目评审工作中
14、,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项目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第二十五条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资助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基金办核准。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基金办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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