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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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街道)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乡镇(街道)协同配合(“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2023年版)乡镇(街道)法定职责事项清单(2023年版)序号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使主体牵头板块牵头指导部门备注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第三十二条未
2、经特定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区域内摆摊设点的,特定区域管理者有权制止;不能制止的,应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市场监管局2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等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第六条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市场监管局3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
3、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其他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十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第三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应急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应
4、急处置,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分级报告。情况危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必要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4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防汛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第二
5、十四条在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防汛抗旱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二条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应急局5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
6、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二)根据区县(自治县)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的安乡镇政府、街平安法6和开展森林
7、防火宣传全常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道办事处治区林业局高笋塘街道不承接7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交通局8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
8、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村镇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住房城乡建委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9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9、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重庆市禁毒条例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立即铲除,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公安局10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村
10、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1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
11、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2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12、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损坏村镇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二)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三)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挖坑(沟、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作业等危害村镇供水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活动的;(四)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的;(五)在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1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3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随意停止供水的;(二)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者不配合实施供水应急预案的;(四)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
14、,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4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第五
15、十三条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5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厕所、化粪池;(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三)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四)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五)排放工业污水;(六)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第三
16、十九条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履行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6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的处罚(涉及村道)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涉及乡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涉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乡镇政府、街
17、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交通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7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做出强制治理决定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禁止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行为。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居民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低的农村危房,进行修缮、加固、重建,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工程治理、搬迁改造,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的居住安全。对于村镇建筑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局部垮塌、发生灾害危及使用安全、主体结构拆改荷载明显增大等经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使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
18、治区住房城乡建委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消除危险,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必要时做出强制治理决定。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18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的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的,
19、由村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破坏绿化、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有其他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三条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城市管理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19对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
20、灾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水利局20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由土地主管
21、部门组织查处。设立了综合执法机构的,可以由综合执法机构统一查处。第七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在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21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
22、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扣留的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抵扣应缴赔偿费及罚款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超过部分余款退还当事人。前两款规定涉及村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平安法治区交通局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周家坝街道不承接22受理信访投诉信访工作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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