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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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大兴区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大兴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确权登记行为,扩大试点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24)24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状”原则。针对不同阶段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注重纠纷调处和舆情
2、预警应对,确保农村社会面平稳有序。(二)坚持“一户一宅、规范管理”原则。在开展确权登记时,村、镇应当通过数据套核、走访调查等方式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重复享受“。对于因历史问题暂时不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宅基地,查明原因,建立台账,后续通过规范管理、规划实施等逐步达到确权登记要求。(三)坚持“镇级主责、村民自治”原则。各镇政府负责本镇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禁止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各镇政府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政策规定,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四)坚持“从易到难、稳步推进”原则。各镇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铺开。先期开展地籍调查摸清底数,再根据实际情况
3、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办理确权登记时,先期对房地产权来源材料齐备、家庭成员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现状面积不超过标准面积等情形的宅基地开展登记发证,再逐步扩展至复杂情形。二、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人员的资格规定除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只确权登记到继承人外,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确权登记到户。户原则上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可以作为权利人(或其他家庭成员)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因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
4、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因婚嫁、就业、入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或者转非的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五)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六)非京籍人员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受户籍政策限制未能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者户口已经迁入但属于非农业户口人员,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前述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非京籍人员,应当提供在
5、户籍地不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上述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确定一名户主(户代表)记载于不动产权证“权利人”栏;其他家庭成员记载于不动产权证“权利其他状况”栏。其中已经取得批准(登记)手续,批准(登记)手续记载的人员在世的,权利人与批准(登记)人员一致。三、分户认定标准规定上述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认定户数,以计算宅基地标准面积:(一)夫妻双方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为一户;(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为一户。宅基地属于2020年7月30日(含当日)之前取得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户数的认定;宅基地在2020年7月30日(不含当日)至2021年9月17日(含当日)取得的
6、,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进行户数的认定;基地在2021年9月18日(含当日)后取得的,按照大兴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京兴政农发2021)54号)进行户数的认定。户数的认定须符合当时分户建房条件。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户口簿不作为认定户数的依据。本细则户数的认定标准不作为办理户口簿的依据。一宗宅基地上家庭成员按照本细则可以认定多户的,应当明确一名户主(户代表)办理确权登记事宜,如果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四、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妥善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7、一)1982年2月24日(含当日)前,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面积未超过266.67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面积超过266.67平方米的,按照266.67平方米确权登记;(二)1982年2月24日(不含当日)后,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面积未超过20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确权登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0平方米确权登记;(三)宅基地内家庭成员尚未分户但符合分户认定标准的,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标准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标准面积的,按照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标准面积二户数*法定面积。户数应当根据本
8、细则认定;法定面积按照1982年2月24日(含当日)前每户266.67平方米、1982年2月24日(不含当日)后每户200.00平方米确定。如果一宗宅基地内可以分为多户且当时的分户建房标准不一致的,则加总确定标准面积。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法定面积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五、“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一户拥有多宗宅基地的,由村民按规定选择一宗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申请确权登记,并应当提供在另一方不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已合法拥有一宗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
9、非本农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六、申请登记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由户主(户代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户主(户代表)原则上应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七、登记程序(一)申请。村经济合作社根据村民意愿分批组织村民提交材料,初审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确认,镇政府审核通过后向大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登记。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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