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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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220000013544357T/2023-04786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通知发文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3日标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吉政办规2023)3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3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2、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大力实施质量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质量奖是吉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省级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省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吉林省质量奖的巾报遵循
3、自愿的原则,评选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巾报和评审不向中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周期为2年。分为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2个奖项。其中,吉林省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个人。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第五条吉林省质量奖和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有效期均为5年。有效期满后,吉林省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再次申报吉林省质量奖。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效期内重复申报吉林省质量奖,但不再次重复授予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称号;有效期满后,如再次申请参与评选,可被再次授予吉林省质量奖提名奖称号
4、。第六条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吉林省质量奖个人类评价规范、吉林省质量奖组织类评价规范和吉林省质量奖“专精特新”企业评价规范,作为吉林省质量奖评审标准,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适时修订。第七条鼓励制造业、农业、服务业、建筑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吉林省质量奖。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积极巾报。第八条吉林省质量
5、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成立吉林省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由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省评委会主任。省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办)、评审专家组和监督分委会。省评委办设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评委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吉林省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评审专家组和监督分委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建,负责吉林省质量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第十条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吉林省质量奖
6、评选表彰工作;(二)审定吉林省质量奖评审规范、评定程序细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三)审定吉林省质量奖评选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四)对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五)为完善吉林省质量奖管理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六)研究、解决吉林省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一条省评委办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方案、评审依据及相关工作制度等;(二)组织开展吉林省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工作;(三)组建评审专家库,组织培训评审专家;(四)向省评委会报告评选工作情况,根据省评委会审定意见报请省政府批准获奖建议名单;(五)宣传、推广
7、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规范、监督吉林省质量奖荣誉和标识使用;(六)处理与吉林省质量奖评选表彰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相关工作;(二)出具相应环节的评审报告。评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评审组的专家由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评审工作要求。第十三条监督分委会的主要职责:(一
8、)对吉林省质量奖的评选进行监督;(二)向省评委会报告监督情况;(三)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各地级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市申报吉林省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省直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驻吉中直组织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省评委办申报。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五条吉林省质量奖巾报组织应当&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二)在吉林省行政区
9、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四新”企业和列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五)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口(七)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
10、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第十六条吉林省质量奖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从事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吉林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以及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在质量管理实践或研究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或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行业和本省质量水平和推动全省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五)中报个人如为组织法定代
11、表人,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十七条发布巾报通知。年度评选方案经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省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第十八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和程序进行巾报:(一)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中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巾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巾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三)申报组织应在本组织内部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公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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