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林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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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细则吉消C2021142号第一条为加强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关于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火灾调查是指对火灾原因的调查及其相关处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办案,建立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和共享信息的工作机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火灾调查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县(区)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2、应当成立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火灾调查协作的分歧和重大、疑难问题。省消防救援总队与省公安厅成立省级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分管火灾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省公安厅分管刑侦工作的领导共同担任,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省公安厅确定专职联络员。第四条各级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每年至少轮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业务交流,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协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需要研究重要事项时任何一方可随时提请召开,应并应形成会议纪要。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警情后应通知属地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由其通知辖区公安机关立即派员到场维
3、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依法控制嫌疑人。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在火灾调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属地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其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派员协助调查:(一)疑似放火的;(二)受伤人数、受灾户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三)有人员死亡的;(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重大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协作的火灾。第七条公安机关在协助开展调查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询问知情人
4、;(二)盘问、检查和传唤有关人员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三)查明与火灾有关人员的情况;(四)及时查明死亡人员身份,依法进行尸体检查,确定死亡原因,出具鉴定文书;(五)固定、提取和鉴定有关痕迹物品;(六)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七)调取、恢复和分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根据火灾调查需要,采取适当侦查手段获取重点人员活动轨迹等火灾相关信息;(九)其他需要协作的事项。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疑似放火:(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的;(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有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施救或者逃生人员以外人员造成
5、的破坏或攀爬痕迹的;(四)起火现场物品有翻动、移动、被盗或者其他异常变动的;(五)有非故意不可能造成的两个以上起火点,或者起火点位置奇特的;(六)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接触起火部位(起火点),或者起火前监控录像设备受到人为破坏或干扰;(七)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多起火灾与同一人有关联的;(八)起火部位(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九)起火部位(起火点)未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残留成分的;(十)火灾发生前相关人员受到恐吓,经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的;(十一)其他有疑似放火情形的。第九条对疑似放火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共同开展现场勘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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