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的责任与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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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前医疗急救的责任与风险一、基础概念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医疗救护员I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二、热点难点问题精析(一)院前医疗急救的主体义务与常见法律风险1 .院前医疗急救的主体义务1)院前医疗急救的实施主体。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应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医疗机
2、构外实施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i系列院前医疗急救行为。其中,急救中心(站)负贲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2)实施院前医疗急救的具体义务。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在院前医疗急救中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急救中心(站)的处理、120救护车的接送病人、医疗救护员从事的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其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提供及时、适当急救的义务。如医疗救护员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搬运、护送患者:现
3、场心肺熨苏: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等。二是说明及取得同意的义务。在选择急诊医院时,若患者提出就诊医院,医疗救护员应说明病情及所选医院是否适当,并且做好签字同意的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三是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由于急救医疗的特点,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限制。此外,急救中心接线员不得无故拒绝患者的急救请求。2 .院前医疗急救的常见法律风险院前医疗急救包括救护车的调度、救护车奔赴事发现场、就地抢救、转移运送途中病情观察、救护和突发情况处置、医院之间的交接等多个具体环节,并涉及调度派车、医疗行为、驾驶路途的选择以及应急处置等多项工作。考虑到每个环节都可能潜藏着产生医患矛盾的风险点,自然有必要对
4、各环节常见法律风险予以分析。(1)出诊前准备环节。指挥调度中心受理急救电话并获得急救患者相关信息,紧急调度救护车辆及医疗救护员。此环节常出现受理不及时、急救信息获取不准确、调度不符合急救原则等问题。如急救电话接听不详,未询问清地点、患者病情及对方联系方式,导致救护车空跑或延时到达,延误患者抢救;再如因医疗救护员急救意识不强,未做好急救设备和急救药物准备工作。(2)救护车调度环节。在接到急救请求后,急救医疗机构应将载有齐全急救设备和专业医疗救护员的救护车辆迅速派往现场。此环节可能产生纠纷的原因是患者家属认为车辆派遣不及时,未对是否有车可派进行告知。而急救医疗机构认为,救护车辆不能完全满足口益增长
5、的急救需求,无法在很短时间内完成调度派车工作。(3)救护车奔赴事发地点环节。急救医疗机构在途中需与患方保持联系、指导自救并确定接车地点,以保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及时到达现场。此环节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形主要表现为因救护车辆发生车祸、车辆本身出现故障、驾驶人员突发疾病、突发交通管制等情况发生,导致救护车辆无法及时到达事发现场。此时,患者往往认为上述情况系急救医疗机构故意或过失导致延误,急救医疗机构则认为此属突发事件,其不应当承担责任。(4)就地抢救环节。医疗救护员需要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和救治,需注意所采取的急救医疗措施是否得当,以及是否对应患者病症,以免造成患者二次损害。此环节可能产生纠纷的情形主要
6、表现为因抢救设备准备不充分,导致到达现场抢救效果不理想或抢救不及时,因医疗救护员现场诊断错误,导致救治延误,或者医疗救护员认为患者不具备救治条件而放弃救治,而家屈坚决要求救治,此时,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以急救医疗机构未尽及时救治义务,或未按照自己提出的救治方案进行救治等为由,提出损害赔偿。(5)运送环节。急救医疗机构在转运途中既需要做到转运及时、不出现迟延转移的情况,又需要医疗救护员对患者病情密切观察,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作出合乎医疗规范的处理。此环节产生纠纷的原因多集中于急救人员途中监护不严、责任心不强,对患者观查不仔细,处理不及时,造成病情恶化,或途中转运病情交待不详,未向患者或家属交待途
7、中出现的危险。此外患者或家属往往还会对急救医疗机构的路线选择存在异议,认为救护车未能就近、救急进行运送,存在延误治疗。(6)交接环节。急救医疗机构完成与院内急诊人员的交接是院前医疗急救的最终任务,医疗救护人员应与院内接诊人员就患者病情及院前医疗急救的治疗、处理、检查等情况迅速交接。如出现交接不准确或者交接不及时、交接不全面等情况,则容易导致院内急诊医生因缺乏患者医疗信息而造成医疗处置不当,从而引发医患纠纷。(二)院前医疗急救的涉诉类型与诉讼主体1 .院前医疗急救的涉诉类型急救中心(站)在院前医疗急救中与患者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医疗救护员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急救设备、车辆等没有达到相应的技术标
8、准而损害患者权益的,患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并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急救中心(站)对患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违约之诉。一般来说,在患者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中心(站)承诺派车后,患者与急救中心(站)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急救服务合同关系。若急救中心(站)存在拖延派车等行为的,患者得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应根据医患双方的明确约定来确定急救中心(站)的违约贡任。若医患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则需要根据民法典及医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2)侵权之诉。根据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贡任相关规定,院前医疗急救过程中,因院前急救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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