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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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74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修订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等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行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等有关规定,
2、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按规定标准安排的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一、补偿范围及类别(一)补偿范围。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二)补偿分类。根据公益林所处生态区位重要性,兼顾管护要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实行分类补偿。将公益林区分为一、二、三类,其中:第一类为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第二类为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加快发展县的公益林,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未实
3、行租赁的公益林;第三类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公益林。二、补偿标准及承担比例省级以上公益林最低补偿标准由省里确定,补偿标准由原标准部分和提高标准部分组成。原标准部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的公益林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定额承担的部分(见附件);提高标准部分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提高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以上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按90%与10%比例承担的部分。三、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按林地使用权分,公益林划分为国有公益林、非国有公益林,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性支出。(一)补偿性支出。补偿性支出是指非国有森林因被认定为公益林,其采伐和经营活动受到一定
4、限制而对其权利人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补偿对象分别为:1 .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个人。2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 .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约定的受益人;未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同步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二)管护性支出。管护性支出是指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资
5、源保护、管理的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费用、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护林人员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管护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区的林分改造、森林抚育、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护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等;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监测评价、资金监管、宣传培训、检查验收、数字化建设等。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非国有公益林管护性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国有公益林的管护性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其余为护林人员费用和管护费用。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的国有公益林经营单位的管护性支出,可用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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