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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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笫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定义解释】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
2、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或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或两项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工程分包只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四条【定义解释】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
3、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第五条【总体要求】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集约化、专业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管理职责】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及劳务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加强指导、协调。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
4、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当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第九条【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设置合同管理专业岗位,按照本细则
5、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分包活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第十条【承包人管理机构】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第十一条【承包人职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贲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第十二条【分包人职责】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6、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工地试脸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脸检测工作,专项工程分包人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第三章分包条件第十三条【分包范围】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专项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合作企业,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再行转让。第十四条【分包人资格条件
7、】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五)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第十五条【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分包资质要求】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与承担内容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各类资质可承担的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专业工程分类见附件I-Io【专项工程分包资质要求】专项工程的分类及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2o第十六条【多项专项工程的分包】承包人将一个专业工程内的两个以
8、上(不含两个)类别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有本细则中关于该专业工程分包条件。第十七条【特殊工程的分包】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第十八条【投资人自行建设工程的分包】投资人自行建设项目的分包,除符合本分包规定外,还应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当本分包规定与通知中相关要求不一致时,执行通知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分包要求】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发包人
9、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分包要求】承包人对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拟实施的分包计划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需变更的,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租赁】承包人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组织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承包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设备出租方提供具有操作或维修资格的机手和修理工。承包人需要设备出租方提供其它辅助人员的,应当另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与按照本细则规定设备租赁企业
10、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分包人的选择】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第二十三条【分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一)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监理人核交与发包人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1
11、.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3),报监理人核查。2 .监理人组织核杳。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内容及分包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核杳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分包;3 .发包人备案。经监理人核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新提出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审批制,监理人审查与发包人审批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1.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批准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
12、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2 .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明确审查意见;3 .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报批,由发包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第二十四条【分包人责任】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五条【劳务合同】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
13、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5)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第二十六条【劳务合作企业内部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应当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第二十七条【劳务合作责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八条【劳务工资管理】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
14、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笫五章行为管理第二十九条【转
15、包行为】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三十条【违法分包行为】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分包:(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16、(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备案的;(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八)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三十一条【劳务合作名义的分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一)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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