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以案说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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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向题(一)要约未经承诺,能否成立合同?某商厦因建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两钢材厂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急需螺纹钢500吨,如贵厂有货,清速来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受到后,先手回豆了函电,告知其均备有现觉,且告知价格。内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商厦送去500吨。在该批钢材送到之前,商厦得知乙所生产的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乙发出函电,称:“我单位愿购500吨,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担当。”在发出函电后的其次天上午,乙钢材厂发函称已打算发货。下午,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工地,而商厦告知丙,它己确定购买乙的,遂不能接收丙的。丙认为,商厦对其发出的是要约,它发出
2、函电并运输钢材的行为是承诺,合同生效.商原拒收货物构成违约,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厦履行合同,接收钢材,否则担当违约责任。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商反劝丙的第一次发函行为是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拘束力。内对商厦的发函属F要约.但没得到商厦的承诺,合同未成立,商厦不存在担当违约责任的问题。丙将500吨钢材送到商期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商厦没有接受钢材的义务。内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白己担当。评析:合同法T13,TM的规定。所谓详细”,指要约的内容必需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假如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则难以作出承诺: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必需明确要约人的真实意
3、图,这样受要约人才能有针对性地作出承诺。要约邀请仅是一种提议,目的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统一而成立合同。套月邀请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要约邀请人一股不担当法律责任。本案中,商厦向三家钢材厂分别发函的行为为要约邀请(表达想购买的意思+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其次个意思表示中三厂的回函为要约:第三个意思表示即商厦向乙发出的其次封函电为承诺。(二)要约人的缄默能否使合同成立?2002.6.8某奶制品公司A向某商店B发了份电报称:今我处有宗盒装牛奶,你放是否须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须要,靖详告货目、价款.”A遂于6.13发电:”盒装纯牛奶共1500箱,规格为半
4、斤装,每箱24盒,每盒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运输须要另加运贽100O元。”商店节点后,回电恳求改半斤装为斤装,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即付款。6.17,A回电称:我方只有半斤装的牛奶,8月中旬能交货。如须要,请在6.27前答第,如未答复,是为承诺,我方即按期发货。”商店收到后,由于不是自己须要的一斤装,故没理睬,而于其他厂家联系购买。8.15,商店突然收到A的货物,称其未购买A的货物,而A认为,其已在函电写明“如未答更,视为承诺”的要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答更表示不要,视为接受要约,合同成立。上方发生争议,商店拒付货款。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商店受到奶制品公司的要约后未作答熨的
5、默示行为,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以该种方式进行承诺,这也不是法律认可的承诺方式,仅是奶制品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故此行为不构成承诺。其在要约中生命”如未答更,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此,合同没有成立,商店没有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的义务。奶制品公司在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前提卜.,擅自向对方交付货物,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担当。评析:合同的定理须要要约及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己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后,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要件:(I)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即只有受要约人具有承诺的资格;(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T23,详细确定):(3)承诺的内容须及要约的
6、内容-样(T30):(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T22).课件,合确立承诺的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两种。一般地,承诺原则上应实行通知方式,即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卜才能运用默示方式。并且,单纯的模式或者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三)悬赏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甲在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50万元的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位于后排的乙发觉后,将其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甲回去后,发觉丢失,变在晚报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一周内归还,将予以申谢,付酬金2000元。乙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及甲去的联系,将
7、其归还了甲,并向其索要2000元。但甲称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里有他联系方式,乙应主动找寻失主,乙违反r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而乙表示,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归还行为,属于承诺,有权恳求酬劳。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包内物品的线索,可找到遗失人。依据民法通则T79(2),乙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失主。但乙不主动联系,反而等待许诺的酬金,因此,乙不能取得酬金。二审法院认为:甲称其在启事中所称给付酬劳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证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酬劳的义务。因此,在甲乙间形成了债权债
8、务关系。故应支持乙的恳求。评析:由于遗失物的归还是法定义务,而悬赏广告则给予了拾得人的酬劳恳求权,这样就涉及两者的冲突。在学历上,对于悬赏广告性质的相识主要有两种观点:第种是合同说,认为悬就广告的性质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行为就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其次种是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单独行为,只要完成r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就须对完成肯定行为的人负有支付酬劳的义务,而不须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比较两种学说,单独行为说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平安更有利,更符合公允正义的精神。理由:1.只要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不须要他人同意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广告人应
9、受约束,若行为人不知广告人发出r广告而做了广告中制定的行为,仍能取得册劳恳求权。2.可以使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和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在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后,可以享有酬劳恳求权。3.完成指定行为为事实行为,完成即享有酬劳恳求权,减轻行为人在求偿时的举证负担。4.可以避开行为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避开行为人在对方不履行给付酬劳时,拒绝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弊端。(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否应担当赔偿责任?李将其经营得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转让。刘知后,意欲购买,并及李进行r商谈。及此同时,陈也有一饭馆转让,得知李及刘进行r磋商后,想让刘买自己开的饭馆,便有意以购买李德饭馆为由向李作出意思表示,并进
10、行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暗地及刘协商,井签订r饭馆转让协议。随后,陈找借口不及李签订合同,造成李饭馆卖不出去,最终以低价卖给别人。后来,李得知陈德行为,要求陈赔偿损失,陈不同意。评析: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贵任的认定问题。缔约过失贡任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恳信用原则所应担当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任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担当的赔偿责任。要件:1.缔约人一方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帮助、告知、保密等义务)。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在成了信任利益的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需存在过错。4.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及对方所受损失之箭必需存在因果关系。T42:三种类型(熟
11、记本案中,陈假借订立合同之名,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状况下,恶意及李某进行磋商,致使李及第三人未能订立合同,从而使李遭遇不应有的损失。陈德行为违反r诚恳信用原则,违反r先合同义务,具备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据合T42,陈应担当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对李所受的期盼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五)口头订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及李为好友。一日,张拿出一款新的3称这是他爸爸从国外带回的。李听后,被美丽的音乐打动。张便说:李,你喜爱就便宜点卖给你吧,100O元。”李听后,很兴奋,欣然答应,并说:钱过阵子再给你吧。半月后,李听腻了,于是找张要将3还给他,张听就不兴奋了:我不是已经卖给你/吗?怎么反悔
12、?李说:那是咱们说着玩的,不算数,我只是借来听听。”为此,两人产生真意,张坚持李付款。评析:在本案中,张及李之间存在一个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事实上是合同的种形式,即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只用谈话、电话等形式对合同内容达成一样的协议,无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载体来表现合同内容。合T10,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具有及书面合同样的效力,只要口头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爱护。此案中,张及李订立的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属于应当实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状况,因
13、此,该合同有效成立。二、合同效率中的法律问题-)合同能否附有条件?孙始终在城里工作,且有房屋,将城郊的房屋托付给其邻居赵照管并运用。双方经协商,订立Jz如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价20万元:在2003.6.30前,若孙的儿子调不回本市工作,孙将房屋卖给赵。房款在交房时并交付。”合同地订立后,孙之子在2003.4.30调回本市。5月,赵通过熟人知道城郊部的房屋会升值,遂要孙将房子卖给他。孙不同意。双方遂起争议,赵将孙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个附生效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W1.事人约定的以孙的儿子调不回木市作为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的合同。合T45(
14、1)本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由于孙之子调回本市而未成就,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评析:条件的要件:1.条件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2.条件应是尚未发生的、将来发生及否不能确定的客观事实.3.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事实。(一)合同能否附有期限?20039刘在A超市购买r100o元面值的购物卡。得卡后,发觉购物卡反而写着本卡请于2003.12月底前消费完毕,否则过期作废2003.10,刘被派外出学习,时间3个月,此间始终未运用此卡。2004.1,刘回来后去超市购物,付款时,售货员称其购物卡已过期,不能用于结算。经杳,刘卡里还剩750元。刘便找经理要求退余款。经理不同意,称:“我们订立的是附期限合同,你没有
15、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购物卡消费完毕,是你的责任,及我们无关。双方协商未成,刘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款。不同观点:1:本案的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合16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至期限届满时失效。”刘放任代币卡过期,应当担当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的法律责任,超市无须担当退款义务。2:木案的合同为格式合同。据合T40,供应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解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超市的行为属于免除自己责任的行为,无效。3:本案的合同应当认定为附期限的合同,且是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后,刘无权接着运用。但是,对于卡上
16、的余额,由于刘未消费,超市对该余额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超市应当返回余额,评析:木案主要涉及附期限合同的问题。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来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T46)本案中,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本案运用的是格式合同,因为该购物方式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合同是有效的。问题的焦点在于对购物卡上载明的本卡请于作废”这一规定的认定。首先,发卡人可以依据自己的利益须要确定购物卡的运用期限,这不属于免除合同制定者责任的条款。其本意在于超过肯定期限,便不能在发卡处消费。但,这不意味免除r发卡人在购物过期后退还消费者余额的货任。其次,该条
17、款写明白购物卡的运用期限,应当认定为附期限的合同,且为终止期限。超市通过期限的约定使得合同的效力终止,那么,依据公允等价有偿原则,对于卡中余额,超市不能对其享有全部权。发卡人不将余款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因此,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发卡人退余款。(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甲、乙、丙三被告系个体建筑工匠,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供应图纸和原材料,被告承建原告的五层临街住宅楼房,总造价35万元。施工中,被告造成无奈过整个房屋变成危房,造成干脆经济损失24万元。鉴定认为,被告在操作时违规用干砖砌筑,降低了砌体强度标号,造成事故隐患。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干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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