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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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由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以卜.统称为“行政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箱传经营者细分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无实体门店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型体用餐配送的
2、,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校外托管机构的,以及高校食堂、中小学、中职院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高校食堂、中小学、中职院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标注自营或承包,其中,高校食堂、中小学、中职院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还应标注承包企业名称。第四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锭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隹。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传,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
3、、白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乂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银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冷食类食品制作中的冷加工糕点制件和冷荤类食品制供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加项目除外)、自制饮品制售,但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睢制傍,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所载的经营项目后标注简单制售。第五条申请人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请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申请所有项目,并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申请的主体业态.行政审批部门按照食品
4、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出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主体业态,并对核查通过的经营项目进行许可。第六条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将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杳、决定等权限,委托乡镇相关部门实施。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高校食堂、中小学、中职院校食戏、托幼机构食堂、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的现场核查,不得委托乡镇相关部门实施。第七条对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对食品
5、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可视情进行现场核查,对食品销生类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现场核查。第八条现场核查应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杳表,制作现场核杳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注明拒签情况。初次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且不具省整改条件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报核查部门负货人同意。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申请人应在整改时限内完成
6、整改并申请更核,核查人员应重新开展现场核查。经夏核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夏核的,核杳人员应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因不可抗力原因,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或者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中请人可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中止现场核查。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应申请恢复现场核查。中止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中止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口,申请人未申请恢复现场核查的,视为现场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员应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根据中请人需求,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前提供事前查看现场,预先审核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文件等事前服务。第二章许可审查通用要求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建立健全食
7、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贡任,落实岗位贡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食品经营企业、高校食堂、中小学、中职院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还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进货杳验记录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及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等。中央同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带单位食堂、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还应建立供货商管理评价以及退出机
8、制等制度.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不,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等措施。从事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贡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费。中央厕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隹单位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二条食
9、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掰炎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早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区域与非即食食品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格、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
10、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鞍饮具、容器等材质应无毒、无异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第十六条无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盘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无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和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第三章餐饮朋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七条申请废饮服务类经营项目的,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要求。第十八条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传(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
11、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的,除符合第章和本单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应条款的要求。第十九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外托管机构、集中用餐单位食常、承包经营企业申请许可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笫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笫二节至笫六节的相应规定。第二十条申请简单制作钱饮服务类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章第八节的规定。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十一条锭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初加工、切配、交饪、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第二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
12、工制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能防止食品在存放、加工和传递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二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饨,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枳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in.,第二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堵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光滑、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黄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堵裙。第二十五条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
13、、不变形的材料制作,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缱隙应小于6mm。防蝇股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南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的防虫筛网。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N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
14、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堆枳、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防止有害生物摩生和霉菌繁殖.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第二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从业人员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的显著位苴,应标示洗手方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设译,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正常档官色泽。食品处理区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的,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初加工工序
15、的,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标,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条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或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者煮沸的饮用水。第三十一条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能正常运转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
16、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宜清洗、消材设施设备。餐用具清洗消港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枳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餐用具保洁存放设施应与食品存放设施、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应设M非手动带盖的专用废弃物存放容器,能够防止污水渗漏和不良气味溢出,并易于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三条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涔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四条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冷
17、藏设施。同一庠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施,保持干燥。库房的设计应使贮存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利于空气流通,避免有芸生物敏匿。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三十五条烹饪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第三十六条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设专柜(位)贮存,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第三十七条高校食堂、中小学、中职院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校外托管机构、中央厨房
18、、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一次性集体聚卷人数超过100人的较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三十八条更衣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第三十九条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宜对食品处理区或就餐区。卫生间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第四十条中央厨房、集体川径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聆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
19、,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隹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一条卜列制作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冷荤类食品制售。(二)冷加工稳点制传。(三)冷食类豆制品制售。(PI)生食类食品制作。(五)中央厨房和集体用粮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第四十二条卜.列制作应设设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备餐。(二)自制饮品制传(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三)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四)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
20、发酵豆制品)。(五)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六)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第四十三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二)专间的门、窗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三)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艳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四)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
21、干手、更衣设施。专间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五)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第四十四条专用操作区要求。(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一)专川操作区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必要时,应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入口处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水龙头应采川非手动开启式。第三节中央厨房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五条场所设宜和面枳要求。(一)食品制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与制作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二)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窗户、墙角、柱脚、墙面、地面设置应易于清洁。(三)如设置窗台,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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