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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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14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6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案件查处工作,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
2、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药品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机制第三条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履行案件查办职责。对经查证属于本省但非本级管辖的案件,按规定逐级报告确定。其中,县级、市级监管部门应当逐级
3、报告,由有管辖权的上级监管部门确定直接管辖或者依法指定管辖。对于上级监管部门交办或者指定下级监管部门管辖的,下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办,不得自行移送,并执行查办报告制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案件查办情况。根据查办工作需要,案件查办机构可以及时上报其他有关工作情况。第四条对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以及未经许可(备案)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药品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实行“黑窝点”首办负责制,谁发现,谁办理。对发现的线索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第五条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追溯到上、下游生产、
4、经营、使用单位,必要时追溯至药包材、原辅料等相关联企业及提供便利条件的当事人。其中,违法行为涉及生产环节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其属地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违法行为涉及批发、零售及使用环节的,应当依据职能将案件线索移送其属地的省级或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将案件线索移交辖区药品监管部门。第六条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统筹调派辖区内监管执法力量。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做好协助调查取证的请求及答复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取证内容涉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的时间,依法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第七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
5、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投诉事项应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八条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案件、容易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案件的风险研判,关注涉案产品来源、流向、危害后果等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防止次生事件的发生。第九条推动行纪贯通衔接工作,充分发挥信
6、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机制作用,关注重点工作涉及的投诉举报、检查核查、行政处罚等关键环节。第十条建立由稽查检查人员组成的稽查骨干人员库,加大执法人才培养,凸显稽查骨干作用。在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时,省局可以抽调骨干人员参与案件查办,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第三章药品案件查办工作要求第十一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基础上,统筹运用技术审评、检查核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网络监测、舆情监测、投诉举报等方法和渠道,加强对案件线索的收集、挖掘,提高发现问题和排查隐患能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要结合监管重点,全面排查违法违规信息。第十二条严格遵
7、守法定程序,及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案件查办机构对常规检查、飞行检查、审核查验、抽样检验、投诉举报调查等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制作笔录。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暂缓办理案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三条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对于涉嫌违法线索应及时核查、立案并严格遵守相应法定时限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委托书
8、要向社会公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要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听证,做好行政决定的送达等工作。及时跟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依法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职责。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鲁司(2019)31号)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鲁药监规(2022)1号)的要求,遵循“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
9、定时限、途径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第四章法律规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办理:(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在新法施行后进行行政处罚的,实体方面应当适用旧法,但新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程序方面应当适用新法。(二)违法行为继续状态(当事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的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且开始于新法施行以前而结束于新法施行之后的,适用新法。(三)违法行为连续状态(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适用行为终了日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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