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1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美丽乡村目标,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
2、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工作目标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现从“管到”到“管住”再到“管好”。严格实施规划,完善审批制度,严格执法监管,构建“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工作责任体制机制。健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机制,激活乡村发展要素,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基本原则(一)坚持便民高效。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按照规定期限实行一站式服务。(二)坚持规划先行。结合区和乡(
3、街道)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新增宅基地建房。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符合规划且不占用农用地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审批;不符合规划、需占用农用地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批次及时报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三)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一处宅基地,人多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乡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
4、愿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解决农民住房的刚性需求。拆旧房新选址建房的,原有宅基地必须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有宅基地未利用或将宅基地流转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四)坚持节约用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实行计划单列,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应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五)坚持“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六)坚持属地管理。乡人
5、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占地和建房行为。四、工作任务(-)明确审批范围。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的审批范围是指本区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以外所有集镇和村庄集体土地上的村(居)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结合实际,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监管:军地坪街道、锣鼓塔街道;索溪峪街道文风路居委会一线天、白虎堂居委会、黄龙路居委会铁厂风景名胜区界碑以内区域;协合乡龙尾巴居委会;中湖乡野鸡铺社区(野鸡铺组、石河峪组、李家岗组、骑马岭组、樟树塔组、印家坡组、香子溪组)、杨家界社区(王家娅组、青松岭组、连界岭组、得胜泉组、王家湾组、戈底峪组、岩湾组、寨峪组、白鹤坪组、寨
6、子岗组)、石家峪村吴家铺组等区域。(二)严格审批条件。1 .户口在当地村(居)委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I)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2)现有房屋属危房,旧房需拆除原址重建和移址新建的;(3)原有住房因灾、突发性事件造成房屋毁损需重建的;(4)宅基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需移址新建的;(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建房:(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将户口迁入当地村(居)委员会未履行村(居)民义务的“空挂户”;(2)不符
7、合乡(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3)占用农用地或者林地未办理审批手续的;(4) “一户多宅”或原宅基地未拆除复垦而造成“一户多宅”的;(5)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变房屋用途后造成无住房的;(6)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且未拆除的或者有违法建房用地且未处理结案的;(7)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虽有分列的户口,再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建房的;(8)独生子女家庭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9)两个以上子女家庭,父母与其中任何一个子女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10)已独立成户但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新占地建房的;(H)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
8、争议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3 .禁止在下列区域审批宅基地:(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3)河道水库管理范围;(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地质灾害隐患地申请建房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三)规范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细化工作流程,梳理规范申报材料,逐步实现审批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1 .提出申请。村(居)民
9、申请宅基地建房,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1)申请建房报告(需说明建房理由、现有家庭成员、申请建房人口、位置和面积等);(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薄;(5)住房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住建部门免费提供的设计图。拆旧异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同意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原不动产登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2 .村组审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
10、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宅基地资格、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再报送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街
11、道)应当在收到村(居)上报的农户建房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街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沿线、河道和电力等建筑用地、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需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4 .重点监管区审核。乡(街道)对村(居)上报的农户建房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上报至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牵头组织乡(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职能部门进行现场联合审查,各职能部门出具意见书。现场审查完成后
12、,由办公室综合提出意见建议再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完成后,由乡(街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他依法需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相应职能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批。5 .开工建设。乡(街道)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人员到现场进行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居)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村民建房应选择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并签订书面合同,鼓励为建房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或者违反规划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农村 宅基地 住房 建设 管理工作 指导 意见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94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