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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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烈士褒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XX省革命遗址保护办法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紧紧围绕做好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要求,聚焦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麋续红包血脉,着力加强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利用工作,不断提升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强大精神力量。第三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经XX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纪念设施,
2、包括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瞿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四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设施设备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属地保护管理,由所在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省退役军人事务厅XX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安排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工作应当纳入同级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红色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规划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将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
3、和维修改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成集纪念、教育、宣传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红色文化精品。第七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上级主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管理指导,加强工作力量,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第八条新建、迁建、改扩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由当地党委、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逐级报批(附件14)。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4、第九条新建、迁建、改扩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理由、建设内容、展陈内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性质、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新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同时提交申报保护级别文件。第十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要定期进行改陈布展,原则上经审批可每5年进行一次局部改陈布展,每10年进行一次全面改陈布展。改陈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须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定;属于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按照XX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名称应当严格按照核定其保护级别时确定的名称规范表述,确需更名的,应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公布,
5、并报省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第十二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要积极申报省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和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把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成为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第十三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机构制度健全、组织领导有力、工作队伍专业、保护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二)按照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标准配齐领导班子。(三)建立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以及工作人员岗位
6、责任制、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四)配备专业工作队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进修和学习交流。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热爱烈士褒扬事业,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言行符合礼仪要求,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五)配备至少1名专职讲解员,有外事接待任务的配备涉外讲解,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研究馆员,也可采取利用志愿者力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和机构提供研究和讲解服务。(六)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力量。应当设立志愿服务站点,通过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红色宣讲员、文明引导员等
7、形式,加强设施保护、讲解宣传和秩序维护等工作力量。第十四条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等方式,参与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XX文物部门指导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妥善保管捐赠的革命文物、烈士遗物等物品,建立健全捐赠档案,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三章申报、审核及评定公布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在XX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
8、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在XX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省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同等条件下,设施设备较完善、修缮保护和功能发挥较好的,可优先批准公布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第十六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公布周期原则上与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公布周期保持一致,重要时间节点等特殊情况下可适时组织。第十七条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原则
9、。申报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推荐申报。第十八条申报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六)主要纪念设施的现状照片。(七)XX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申报表(附件11)。(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成立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组,具体负责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考评。考评组成员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
10、,可邀请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第二十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考评组进行集中评审,并视情况组织实地考察,确定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予以公布,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各案。(附件12、13)第四章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根据类别、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依法确认不动产权属。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第二十二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及周边环境应保持庄严、肃穆、清净氛围,为社会公众
11、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第二十三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式样设立保护标志,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作安放。第二十四条不同类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要求。(一)烈士陵园。规划布局合理、协调,建筑设施排列有序,道路通达,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引导提示标志明晰准确,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完善。(二)烈士纪念馆(堂)。展陈布局合理、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手段,及时改陈布展,补充完善体现新时代精神和新史料新成果的展陈内容。无灰尘、蛛网、烟蒂,陈展设施运行正常,无毁损、无故障。(三)烈士纪念广场。位置
12、设置合理、面积适中、地面平坦整洁。(四)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新建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烈士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镌刻,内容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政治面貌、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五)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可移动文物设立专门文物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第二十五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提高管理
13、和服务水平。(一)建立馆藏文物陈列征集展示及保护制度、维护保养制度、环境美化制度、安全保卫消防制度、不宜从事活动和破坏污损行为处置制度。(二)建立免费开放、讲解接待、烈士安葬、烈士瞻仰凭吊祭扫服务制度,以及接受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制度。(三)建立服务重大祭扫纪念活动流程、礼仪程序。建立异地祭扫烈士亲属组织服务工作流程。第二十六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上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XX有关部门、单位共建红色教育平台,加强保护管理。积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加强政治指导,以及展陈内容和讲解词的审查,把好政治关;协调党史研究部门加强展览主题和展览内容的检查指导,把好
14、史实关,确保展陈内容准确无误;协调文化和旅游部门加强文物类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协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支持力度。支持、配合各级检察部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七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以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章作用发挥第二十八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九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弘扬红色文化主阵地作
15、用,共享红色文化资源。(一)加强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迹编撰、陈列展示工作,挖掘研究英烈事迹和精神。(二)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宣传推介力度,通过开设网站和利用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大力宣传烈士纪念设施承载的英烈事迹和精神,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教育平台。(三)协助配合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开展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和其他纪念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四)积极提供志愿服务岗位,为烈士亲属、退役军人、机关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等志愿服务队伍和人员志愿服务提供支持。(五)利用节假日、重要纪念日等参观、祭归人员集中的有利时机,采取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
16、等多种形式,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革命优良传统。(六)积极开展巡展宣讲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工作人员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七)充分利用馆藏资料等,制作反映当地革命斗争和烈士英勇形象的刊物、声像、电视专题片等。(八)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等,配备必要的休闲设施、绿化小品,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第三十条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烈士祭扫纪念服务保障工作。(一)做好烈士安葬、烈士纪念日烈士公祭活动服务保障。(二)为烈属和社会各界开展祭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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