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规〔2022〕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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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养老机构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提升民政部门服务与监管效能,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养老机构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区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11月29日天停不薜走机构讣轴备理力注(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养老机构补贴标准,规范养老机构补贴的申领程序,提升民政部门服务
2、与监管效能,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养老机构补贴包括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第二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及认定第三条鼓励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公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建设类型等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第四条公产产权设施,登记为事业单位养老机构且有相应编制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并经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3万元建设补玷,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设施:(一)区、乡镇政府或
3、区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兴建的;(二)区、乡镇政府或区民政部门出费购置的;(三)调配其他政府产权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交区民政部门管理的。第五条下列养老服务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2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具体包括:(一)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二)政府或民政部门租赁房屋作为养老服务设施的;(三)公办养老机构改扩建的。其他设施登记为养老机构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标准,应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第六条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养
4、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为同一人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1.5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1.3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2万元。第七条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等社会力量租赁房屋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协议明确的租期超过5年的,经区民政局备案和市民政局组织评估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06万元建设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0.5万元,区级财政负担0.1万元。第八条下列情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申请建设补贴:(一)已享受建设补贴的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增建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的;(二)无法取得规划许可和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农村集体建设房地房屋用作养老机
5、构,按照相关规定在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第九条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I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贴的建筑面积,具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中第(三)项、第六条、第八条中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养老机构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一)项规定的,按照政府或民政部门接收的养老服务设施正式手续中明确的建筑面积确定;(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二)项、第七条规定的,按照用作养老机构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
6、赁合同确定;(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中第(二)项规定的,按照速筑平面图和实地测;量结果确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内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按照实际开展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算床位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不对外经营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床位数:对外经营的,按照养老机构区域的建筑面积核算床位数。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内面向社区居家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可列入测算面积,计算养老机构床位。同一房产不重复享受本章规定的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第三章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申领和发放第十三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由养老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7、采取公建民营方式设立的养老机构,由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第十四条申请养老机构建设补贴,需提供养老机构备案及消防设计审验合格或消防备案材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交规划材料、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交购置凭证、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中第(三)项规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政府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等;(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交房产交付凭证和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公建民营运营合同(委
8、托协议)等;(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及租房协议、公建民营运营合同(委托协议)等;(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第(三)项、笫八条中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八)符合本办法笫七条规定的,需提交5年(自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日期起算)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等;(九)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中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材料、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建筑平面图及实地测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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