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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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升导师育人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重要使命。导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依规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第三条导师岗位实施分类指导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区分学术型与专业型,分类选聘与管理、分类考核与评价。学校负责
2、宏观政策制定与发布、相关工作统筹指导与检查评估,学院负责具体规定的制定与落实。第二章导师岗位权责第四条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导者和引路人。第五条导师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第六条学院应明确和细化各类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保障和规范导师的招生、指导、评价和管理
3、权,支持导师履职尽责,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学业管理,营造尊师重教氛围。第三章导师选聘与动态调整第七条导师岗位基本要求(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二)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活跃在教学和科研一线,担负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三)新增及在岗导师的年龄,原则上应确保在人事部门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完整地指导一届研究生,具体可由学院制定。(四)专业学位导师应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相关企业或行业的发展情况,并与相关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密切合作。(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博士生导师除满足第七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原则上应具有正高
4、级职称,特别优秀的年轻副高级和中级职称教师也可申报,但应具有博士学位。(二)有适合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培养,能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博士研究生的部分培养费用和生活津贴。(三)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学术造诣较高,并有系统的前沿性研究和突出的研究成果,具体要求由学院自定。(四)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一般应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协助培养过博士生,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五)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还应确定一名本学科校内博士生导师担任博士生培养的第二责任人,报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备案。第九条硕士生导师除满足第七条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中级职称者应具有博士学位。(二)有适合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和用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S)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展研究,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有前沿性研究和成果,具体要求由学院自定。(四)协助培养过硕士生,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第十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不独立招收指导研究生,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成立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行业导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治学态度严谨。(二)熟悉行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扎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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