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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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家庭因患病造成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救助对象第一条医疗救助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且具有本县户口的常住居民。(1)特困供养人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2)低保人员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未脱贫和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其它因重病致贫、返贫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5)经县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列入本救助范围:(1)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且得到补
2、偿或赔偿的;工伤;(3)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的;(4)因吸用、吸食、注射国家严禁使用的精神类药品导致的;第二条以上救助对象因患疾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个人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第二章救助标准第三条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收入困难和医疗支出困难群体中的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对象按以下政策执行。第四条参保缴费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3、、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资助。(1)资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100%全额资助。(2)资助方法:根据年底前相关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对下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按标准予以资助。原则上当年度内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工作。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第五条门诊医药费用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因患慢性
4、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年底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给予适当救助,每人全年门诊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人员在乡镇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住院诊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医疗救助封顶线低保人员为每人每年IOOOO元,特困供养人员为每人每年20000元。第七条除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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