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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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条自治
2、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汇总和发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评价、信用修复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要求,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3、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信访、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构成第六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第七条建筑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第八条优良行为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等优良行为信息。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书为认定依据。第十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公开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和
5、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采集、归集、评价、修复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第十二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或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依法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笫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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