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对国有企业影响评析.docx
《新《公司法》实施对国有企业影响评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公司法》实施对国有企业影响评析.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新公司法实施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一、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调整实缴出资1 .出资期限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取消了此前的完全认缴制,要求认缴出资额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在第五十四条新增了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应对措施:在新制度下,对于新设公司而言,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距离缩小,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出资成为了对公司及债权人的承诺,这要求新设公司时需更谨慎地考虑资金投入安排,未缴部分至少要在五年内到位而且可能被提前追索。因此新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增资,避免出现注册资本过高导致日后再走复杂的减资程序。对于存量公司,市监
2、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为存量公司设置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三年过渡期,即: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三年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须于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须于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目前*13家直属企业中还有8家未实缴到位,后期*将按照市监总局正式公布的规定,调整出资期限,并按期足额缴纳。2 .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须在出资不足范围内
3、承担连带责任,经催缴后在宽限期仍未缴足的,董事会有权通知该股东失权,失权股需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减资注销,否则其他股东须按比例缴足。现行公司法仅要求设立时其他股东在“非货币出资财产显著虚高”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而新公司法要求设立时其他股东全面兜底。应对措施:*及各权属企业在与其他合作方成立合资公司时,需对合作方做必要的资信调查,最基础的是存款证明、征信报告、涉诉情况等,并且在协议里明确出资违约责任。核实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均已完成实缴,特别对于原本设定的认缴出资期限较长的存量公司,记得敦促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尽快履行出资义务,防止调整出资期限的相关规定正式出台后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果是做大
4、股东,还可以利用优势地位要求小股东先缴足出资再办登记,或者通过董事会及时宣布小股东失权。如果是做小股东,为大股东的出资缺口承担连带显然不公平(尤其在对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下),可以尽量要求对方先成立公司、缴足股本,再出资进入。二、根据新公司法规定优化公司内部治理1 .明确国家出资公司党的领导地位及其职能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但该办法仅适用于中央企业。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党对国有公司的领导,而党的政策、党内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位阶较低,导致党组
5、织参与国有公司治理的法律支撑不足。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该条表明国有出资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已经上升为法律层面,直接、明确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对国有公司的“领导”,并且规定了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权利,促进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功能在国家出资公司进一步贯彻落实。应对措施:*公司章程、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和合规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权属企业章程及相关制度还未明确党的领导地位的,将通过修订公司
6、章程、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来落实新公司法的要求。2 .赋予公司董事会及经理更多的职权分配自主性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变化如下:(1)股东会法定职权有所缩减,”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不再属于必须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分配予董事会或管理层进行决策;(2)除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列举的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外,新公司法明确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包括允许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公司债券”;(3)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删去了现行公司法中对经理职权的列举,这意味着经理作为执行层,其职权更多来自董事会的授权或公司章
7、程的规定,对于实施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而言拥有了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应对措施:*及各权属企业在后续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在在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章程,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配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三层结构的权限,通过优化治理结构以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包括:股东会的职权中可保留“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权利,也可授权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对于经理职权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者通过董事会授权的形式行使。3 .调整董事会的结构与优化董事会议事规则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人员上限的规定,并调整了公司需任命职工董事的情形。
8、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是“三人至十三人”。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从法律上明确加强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建设。此外,新公司法进一步规范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将部分现行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议事规则亦适用至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在开会方式上,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在董事会召开和表决规则上,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9、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作出决议所需票数,现行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而新公司法则直接明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才可。应对措施:*目前董事会成员8名,有5名外部董事(过半数)和1名职工董事,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直属企业董事会成员中也委派了外部董事。后续*及各权属企业对于董事会开会方式上,可明确定期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方式,临时会议可采取电子通信、传签等其他方式,此外,为确保重大事项被充分讨论,提高决策科学性,还应规定特定范围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对于董事会召开和表决规则上严格落实新公司法“双过半”的要求,并落实到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法 实施 国有企业 影响 评析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752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