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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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民规(2024)3号)各市(州)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民政厅对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民政厅2024年6月27日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四川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参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四川省各级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组织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优的目的。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
3、(AAA)、2A级(AA)、IA级(八)。2A级、IA级可简化程序,结合年检年报、口常监督等工作方式进行确认。3A级(含)以上等级通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确定。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具体起止时间由负责评估工作的民政部门确定.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原有评估等级。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对下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民政厅统筹指导全省5A级社会组织评估,市(州)民政部门统筹指导所在市(州)5A级、4A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县(市、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请市(州)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二
4、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组建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贲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成员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指导职能部门和党建工作机构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加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等级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专家管理、实施实地评估和评估委
5、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评估委员会和评估办公室工作。评估办公室应加强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指导,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鼓励各级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评估专家入选条件、退出要求及相关程序。第三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九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的:(四)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参与更高等级评估的,根据评估工作安排确定。第十条社会组织有下
6、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木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两年内有被降低评估等级情形的,三年内有被取消评估等级情形的;(六)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七)未按规定成立党组织,以及党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的:(八)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推荐由本级评估且在评估市效期内的5A级、4A级社会组织参加所在市(州)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
7、。市(州)民政部门可推荐由本级评估且在评估有效期内的5A级社会组织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社会组织评估。第十二条社会组织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制定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应兼顾社会组织的共性和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特点。评估标准应向社会组织公开发布。第十四条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由四川省民政厅制定。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四章评估程
8、序和方法第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组建评估委员会及评估办公室。(二)评估委员会制订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及评估指标、组建评估专家组。(三)民政部门确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四)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照通知或公告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五)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确定参加评估社会组织名单。(六)评估办公室组织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七)评估办公室、评估专家向参评社会组织反馈评估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八)评估办公室总结评估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九)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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