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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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2024修订)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上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秦政规(202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土地收储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市重新修订了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经2024年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28日秦皇岛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引国上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
2、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秦皇岛市城市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区,是指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秦皇岛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上地市场、促进上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上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贲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及监管;各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各市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全国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市土地
3、储备机构负责实施海港区除省级园区以外的土地及市政府指定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区工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辖区(海港区上地储备机构负责审批权限范圉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上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市级和区级上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城市区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报市
4、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组织编制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区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白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市级和区级年度工地储备计划,编制城市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第九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需调整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十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下列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工作:(一)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的国有土
5、地:(一)因单位搬迁、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三)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四)上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上地:(五)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六)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而取得的土地;(七)市、区人民政府指定储备的土地:(八)其他可以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工地。第十一条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收储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费:(一)集体上地收储。按照区政府制定的集体上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补铠费。(二)国有土地收储。1 .有偿收回或者收购土地按以下方式确定补偿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两种方式协商确定补偿费。一是按照
6、上地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评估出让地价算术平均值的60%确定:二是按照上地登记用途评估出让地价的6璐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评估价之和确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两种方式协商确定补偿费。一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规划用途评估价算术平均值确定:二是按照土地登记用途评估价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评估价之和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补偿费.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参照出让方式确定补偿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确定补偿费。因实施土地储备造成的临时安理补偿
7、、停产停业损失、设备及存货的搬迁补偿参照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核算。2 .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土地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补偿费。3 .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按转让双方申报转让时的价格确定价款。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有偿收回、收购相关工作,具体实施程序如下:(一)确定上地储备项目。依据上地砧备计划和政府决策部署确定工地储备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国有工地使用权收回(购)意见书,并提供下列材料:1 .土地、建(构)筑物权属证明;2 .相关权利人身份证明;3 .宗地图及坐标成果资料:4 .主管部门意见:5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核查情况。上
8、地储备机构核查拟储备上地的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核实是否存在出租、抵押和杳封等情形。三)确定土地储备条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土地储备条件。(四)核实土壤污染状况。储备可能存在土地污染风险的土地,应按照秦皇岛市建设用地上壤环境联动监管程序要求,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核实拟储备上地是否为污染地块。需要进行上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由上地使用权人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调查,确定为污染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五)测绘与评估。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拟储备土地的测绘、评估
9、工作。(六)费用测算。上地储备机构根据评估结果,测算拟储备上地的补偿费用。(七)收储洽谈。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补偿方式、交地期限、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洽谈。(八)合同签订。市级储备项目、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区级储备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洽谈结果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购)合同,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上地储备机构分别与上地使用权人答订合同。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 .储备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和房地产权屈状况;2 .土地补偿方式及金额:3 .交付工地期限及交地条件:4 .权利和义务;5 .违约费任;6 .解决争议的方法: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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