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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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彷行规定的通知球卫党委办(2024)2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海南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委机关各处(室、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行风建设,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相关企业代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我委制定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行行规定O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6月21口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行行规定为进,步加
2、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行风建设,整治卫生健康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以下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检测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从事药械临床研究和医学科技创新研发相关人员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困,其管理规定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二、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内与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立医疗机构内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公立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单位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制度按照“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具体工作由医疗机构医德医风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四、医疗机构医德医风主管部门应为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第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告知医药代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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