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带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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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全部制企业,由于市场被软,面临倒闭,但由于美伦公司始终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实行主动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帮助关伦公司向社会宣扬,于是关伦公司发行的价位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当发行完毕。倒权的累面记投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用何Iffi?【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IK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F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彳f限诜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美伦公司是集体全部制企
2、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笊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愦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能在债权上投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佛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蝌,而不能由英伦公司自行发售.2,科华股份彳j限公司/于发起设立的股价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
3、年5月.部分公F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我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附私股东们无端知道.羟股东们剧烈要求,公司才供应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体表和利润安排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斛到公司供应应他们的财会报表及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样,公司对此的说明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召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问:依1你所学习的公司法3学问,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分析公司法3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置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博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据相关法规,呆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
4、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为限公E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问.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芬会计报会及附属明细衣:(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状况说明书:(5)利润安排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F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很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3、华声
5、股份有限公司屈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费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邮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溢价款100o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安排。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改变,华声公司起先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股东大会罢免/原董事长.理新选举新的猿事氏.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起先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始终受损,故确定将该利润安排给股东,自此以后,公司业务热蒸I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8来越快。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枳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
6、司注册资本的4S%公UJ确定,鉴于公E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确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D华声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安排,正确及否,请说明理由.(2)华声公司在刚起先烈利时将盈利安排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1999年华声公司确定不再提取法定公枳金及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推翻定将公司的法定公枳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什么?【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
7、犷大公司生产经营,增中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枳金,不能作为股利安排,华声公司料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安持足怖俣的.(2)公司向股东安排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安排原则,依据法定依次安排,详细讲.安排依次为:在税法允许的补号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以税前所得补号后仍存在的疗损:提取法定公枳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的意公积金:安排股利.华声公HJ在刚起先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安排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皤将安排的利润退还给公司.(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枳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999年华
8、声公司法定公枳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M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安持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S%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肯定比例法定公益金,据此,华泮公司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佥的确定是错误的。(4)股份有限货任公诃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符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枳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华声公司将全部法定公枳金转为公司资本,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1997年3月,甲有限公司由于巾场状况发生重大改变如接着经营物导致公司惨负损失.3月2
9、0日,该公司开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散公司。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加小组成清算祖,清算组成立后于5月5FI起正式启动清算工作,将公司解放及清津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H分别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1)该公司关于清馀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托付希事纲成清算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爱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分析(1)该公司关于清算的决议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决议解敌公司,须经出做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去快权的2/3以上的
10、多数通过,但本案中,甲股份有限公司只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解汝公司,故该清津决议是不合法的.(2)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因此,在木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和人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笄纲的加成,依据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现成公司清如。(3)该公司关于爱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依捌我国公司法3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艇故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11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该公司在3月2011通过了股东大会快议,而至4月15口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11、。另外,清尊组成立后,应当马上着手公司清蚱工作,但迟至5月SB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这些都是不合法的.5、天成有限员任公司是一家经甘商品批发的有限货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产岐,公司鱼贵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X提议将大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费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担当老天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样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gong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样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及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担当老天成公司全部做务。然后分
12、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诃找I:门来.发觉地成公H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担当连带债分.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1)依据公司法的册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物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M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13、分立决议之日起10H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H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日内.行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供应相应的担保,不渚偿债务或不供应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涮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爰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及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复/债芬,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6、A.B、C三人经协商.打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E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供应厂房和设备,羟评估作价25万元,B从眼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
14、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阅历,提出以管理实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卜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B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实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实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2)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需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
15、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领。7、张X、李X、赵X3人投资设立一有限选任公M.张X出资20万元人民而,李X以价伯20万元的房屋出资,赵X出资人民币10万元.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如道张X具有偿还实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旗务时,要求张X偿还所欠的他务.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折: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说任公司.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彳i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出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担当费任。张、李、赵3人设立的有限责仔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担当货仔,在
16、张、李、赵3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费任,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担当法任.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假务,而不能对张X本人提出消借债务的恳求。8.红星有限货任公司系出张X、李X,吴X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确定实行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2)及宏达有限击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货任公司一一天润行限货任公司。天润公司注册资佥400万元,为达到控股I的,红星有限或任公司确定出资210万元.依据你所学的公F法有关学问.对该两项投资作一推断.并说明理由.折:我国公司法
17、3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由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贡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担当出任;公司向其他有网页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F以利涧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我国E合伙企业法3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实力的自然人组成.就排队了公司法人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可能。据此,红星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3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I匕红星公司注册资本SOo万元.欠债10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400万元。红星公司投资210万元设立天润公司,其出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额的5
18、0%,违反了公司法2的有关规定.9、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位为主的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诃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2的现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第下,一个为财务仇田人,其中执行第W兼任监W。该公司聘访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卜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的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盘流徜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破过多,款式陈旧而枳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支配流产,大业的购货合同玳以履行.公司执行率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Shen
19、失。J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甘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R:(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 丁某能否担当公司的总羟理?(3) 丁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是否有效?(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析卜私营企业可以采纳有限正任公司的形式,但必需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领布以后,W私昔企业暂行条例3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种形态的公司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确定依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货任公司。名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E法的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规范.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3
20、i殳立的.所以,本案诸问遨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有眼贡任公司必衢依法设立,即有限员任公司要依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才能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依据我国M公司法R第23条的规定,从事商业零忤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某百货公E拟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的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1)依据M公司法3的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贡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弟犷会是有限员任公司的执行机构,有限出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仃货公M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的.赛事会是对公司的财务和旅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有限直任
21、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至:名监”,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少也是合法的,须要留意的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货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4公M法规定的.(2) 公司法2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四任公司的监事、前小、经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3)公司法令规定,董小、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逮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M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的.丁某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4民法通则3中有关代埋的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锭订的合同无效,(4)公司法规定,
22、旅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担当赔偿费任.所以,不仅某和本公E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而且丁某还应担当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0.某大型B1.有企业,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利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内无股东会,出枇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四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T部,无一职,代龙.旅事长王某还栽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该企业于1994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o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
23、贷款100O万元田干投资决策失误,该子公司血本无归,全部亏损3000万元,被迫破产.该子公司在上级主管部门中请下提出和解协议,要求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该予公司确定放弃原母公司对其的欠款50万元,并且将自己的一些设法无偿转让给母公司。他权人知道后向法院申报,要求终结该公司的整顿,宣告其破产,问;(1)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规定是否合法?(2)母公司是否应担当子公司的破产的货任,子公司认为将财产赠及母公司是正值的,不应被宣告破产,你认为如何?WJ:(1)依据W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於任公依据4公E法第68条第2款的燃定.
24、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本案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中的亚犷会中无职工代表,不能体现国有独资公司的民主性,是不符合公司法B的。依据公司法为第70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浜事长、副市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柒任其他为黑责任公F、股份行限公司和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说人.该公司茄事长还左任其他公司的负贡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名公司法3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担当民事责任.这说明,该国仃独资公司的子公司足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担当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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