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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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毕业答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研究生包括各种类别的学位研究生。第三条毕业答辩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全面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第二章硕士学位毕业答辩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申请人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有自己的新见解,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本门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意义。论文一般包括:论文封面、扉页、原创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中文
2、摘要(含关键词)、英文摘要(含关键词)、目录、符号说明、论文正文(包括文献综述)、注释与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附录、附图表、版权声明等部分。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必须用中文完成。论文表述要简练、通顺,论据充分,资料或数据正确可靠。硕士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为3万左右。第五条学位申请人至少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指导教师提交学位论文,同等学力人员还应提交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提出答辩申请。申请答辩的相关材料连同学位论文,经学位点负责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办理硕士学
3、位申请手续。第六条校学位办同意受理后,学位论文要由校学位办或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同等学力人员聘请三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为所在单位专家)。论文评阅人的名单一般由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或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定;也可由校学位办直接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学位论文进行评阅,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评阅专家。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科组对本单位学位论文实行“双盲”匿名评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时间不得少于半个月,评阅人应于答辩前十天写出详细的评语,填写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4、。评阅完成前,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全部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第七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如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硕士生导师不少于成员的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人员不能是所在单位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一名(一般应是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秘书一名。秘书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的具体事务。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所在的学科组协商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办备案;也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直接提出,报校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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