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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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章重要活动报告第四章事件报告第五章核事故应急报告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建造阶段为从取得
2、建造许可证之日起,至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止;运行阶段为从取得运行许可证之日起,至研究堆终止运行进入停闭管理之日止。终止运行进入停闭管理、尚未取得退役批准书的研究堆,其核安全报告适用研究堆停闭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定期报告第三条研究堆营运单位定期报告包括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年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年度报告。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在每个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向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上个月的月度报告;在每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营运单位建造或者运行多个研究堆的,可以将多个研究堆的有关信息合并成一份报告。In类研究堆、处于长期停堆管理期间的研究堆,可以不执行运行阶段月
3、度报告,仅执行运行阶段年度报告。第四条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个月建造情况总结和下个月建造计划安排;(二)上个月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脸反馈;(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五)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第五条运行阶段月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研究堆运行、应用情况;(一)异常、故障和事件情况;(三)维修、检查和修改情况;(四)堆芯变更、燃料操作、固体放射性废物产生、处理和贮存、流出物排放等事项或者活动情况;(五)人员培训及主
4、要运行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变化情况;(六)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七)下个月计划开展的核安全有关重要活动;(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活动。第六条建造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进展和质量情况总结:(二)报告年份内发生的与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有关的重要事件综述;(三)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建造中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经验反债综述;(四)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综述;(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问题和参考资料清单。第七条处于长期停堆管理期间的研究堆,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监测、试验、维
5、护和巡视检查情况;(二)燃料管理和放射性废物贮存情况;(三)实物保护系统运行及人员值守情况;(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前款规定以外的研究堆,运行阶段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研究堆运行、应用情况综述;(一)非计划降功率运行和停堆情况、安全系统故障、运行事件与经验反馈情况综述;(三)维修、检查和修改情况综述;(四)放射性废物管理情况综述;(五)辐射防护和人员培训情况综述;(六)核安全监管部门所提核安全监管要求落实情况综述;(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和活动综述。第三章重要活动报告第八条对未纳入建造阶段月度报告和运行阶段月度报告的重要活动,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当以公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
6、有效方式,在进行有关重要活动前及时向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重要活动包括:(一)研究堆营运单位组织的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调查、审查或者检查活动;(一)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定的有关控制点时间变更和后续计划安排;(三)研究堆营运单位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会议、论证、试验和纠正措施;(四)研究堆营运单位进行的新燃料进场、放射性废物或者乏燃料现场转移或者外运活动;(五)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营运单位认为应当报告的涉及核安全的其他重要活动;第四章事件报告第十条建造阶段研究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以及与其有关的采购、土建、安装和调试等活动出
7、现以不情况的,研究堆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建造事件:(一)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二)违反研究堆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或者未按照建造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相关论证、验证工作即开展相关活动;(三)与研究堆建造许可文件中认可的初步安全分析报告、质量保证大纲不一致,或者与研究堆营运单位在建造许可申请文件中承诺遵守的规范、标准或者技术条件要求不一致,导致研究堆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四)构成研究堆实体屏障的重要设备或者构筑物受到严重损伤,导致其安全功能不能满足或者不能确定满足要求;(五)发生共因事件或者故障:(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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