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养老助餐服务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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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市6成臣券老助等服务实施伺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区养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养老助餐服务供给,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优化养老助餐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养老助餐服务能力,根据关于提升北京市养老助餐服务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运营、公益属性、多元支撑、综合监管”的原则,立足于构建布局均衡、就近便利、需求导向的养老助餐服务体系,重点保障东城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助餐服务需求。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东城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且居住在东城区的以下四类老人: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
2、高龄老年人(8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其他家庭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老年人。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服务”,是指以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配餐中心为基础、以社会化餐饮服务单位、社会单位内部食堂和社区养老助餐点为补充、以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支津,依托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订餐、制餐、配餐、供餐、就餐、送餐等服务。本细则所称的“养老助餐点”,是指发挥自身资源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餐厅、老年配餐中心、社会单位内部食堂、面向社会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社会餐饮企业、集中配送单位以及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置的社区养老助餐点。本细则
3、所称的“社区餐厅”,是指依托养老服务机构、社会餐饮企业、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等设置的,在优先保障辖区老年人的基础上,为社区所有居民提供制餐、就餐和送睿服务的养老助餐点。本细则所称的“社区养老助餐点”,是指与具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化餐饮单位签订合作或托管协议,依托社区公共服务场所设置的,不具备制餐功能,可提供供餐、就餐和送春服务的养老助餐点。第二章服务供给第四条养老助餐服务采取以下方式提供:(一)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配餐中心助餐模式。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老年配餐中心服务场所或社区养老助餐点,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二)单位食堂专区(窗)助餐模式。辖区内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
4、企事业内部食堂开辟养老助餐专区,挂牌养老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三)餐饮企业参与养老助叠模式。持证经营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设置养老助餐专区(窗),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四)集中配送单位服务模式。具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能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的专业老年餐制、配餐单位,为养老助餐点提供老年餐配送服务,由养老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五)数字化养老助餐服务。探索养老助餐点助餐服务全链条数字化、可追溯、可持续、精准送达、科学平衡膳食,依托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提供线上订餐服务,丰富老年人居家用餐选择,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便利度。第五条养老服
5、务机构作为养老助餐服务的提供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现场制作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场地、制作、加工、分餐、消毒等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二)非现场制作的,应选择本辖区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确保供餐来源企业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资质;(三)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设置就餐等功能区,并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调等设施设备;原则上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0肝,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四)集中就餐场所设有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并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五)按规定在场所内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诺书以及助
6、餐配餐服务信息等;(六)符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及相关规定。第六条鼓励符合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相关规定的社会餐饮企业、社会单位内部食堂或集中配送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兴办的助餐点建立合作关系,上述主体可在申请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后,提供制餐、配餐服务,由养老服务机构助餐点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养老助餐服务单位可以根据老年人用餐需求,采取外卖点餐的形式为老人提供就餐服务。第七条各街道应充分调动辖区空间资源,支持和发展社区餐厅建设;并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和用餐需求、服务半径、服务能力和服务方式等因素,规划布局养老助餐点。各街道、各社区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向辖区老年人公布助餐网点分布,确
7、保老年人在15分钟服务半径之内获取便捷、优质助餐服务。第八条各类养老助餐点选址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位置显著便于寻找,尽量设置在首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第三章服务获取第九条养老助餐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方式。采用线上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APP应用终端、微信小程序或电话获取订餐、预约送餐等服务。采用线下方式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可依托各类养老助餐点获取现场就餐、订餐、取餐、预约送餐等服务。第十条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切实发挥养老服务“总服务台作用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精准对接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以及高龄独居老年人助
8、餐需求,提供订餐管理、代下单、预订服务。对于行动不便、家中确实无人取餐的老人,经街道评估确有需要的,可由老年人委托驿站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取餐。第十一条各类养老助餐点须支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支付、老年人及代理人手机号码关联认证信息等功能,为老年人就餐、订餐提供便利。老年人及代理人需在首次订餐前将老年人账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有效手机号码在养老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绑定,以实现身份精准识别和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二条为加强养老助餐服务规范管理,全区按照“统一运营管理、统一管理平台、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支付设备”的要求实施。(一)统一运营管理。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各类养老助餐点签订运营
9、管理协议,明确食品安全、配送流程、服务价格、服务补贴及相关要求等事项,承诺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价格。(二)统一管理平台。区民政局对养老助餐点实行统一台账管理。各类养老助餐点经营许可、安全管理、物流信息、服务信息、服务数据、送餐员信息、服务满意度等,依托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统一进行管理。养老助餐服务信息和服务数据归集至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做到服务全程留痕、数据可追溯,实现服务统计、补贴结算、商户管理等信息化。(三)统一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使用民政部门设计的全区统一的形象标识。各类养老助餐点统一命名为“东城区XX街道养老助餐点”,统一进行编号管理。(四)统一支付设备。养
10、老助餐点均须配备用于刷养老助残卡的PoS机和APP应用终端,老年人或代理人可采用银行卡、线上支付方式便捷消费。第十三条各类养老助餐点须由街道审批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提供以下材料:(一)东城区养老助餐点备案表;(二)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三)经营场所房产使用证明材料;(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原件及熨印件;(五)经营主体与属地街道提供助餐服务的协议;(六)其他备案时应提供的材料。第十四条区民政局统筹规划,结合街道特色,鼓励发展老年餐集中配餐机构,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备案。第十五条养老助餐点法人变更、暂停或终止服务,需要提前60日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报民政
11、局备案,属地街道要及时研判,做好服务衔接。第十六条各类养老助餐点应参照东城区养老助餐股务规范,规范养老助餐服务管理,确保养老助餐服务安全和质量。鼓励各养老助餐点依托专业人员和专业团队,提供老年营养餐和营养管理服务。第五章服务补贴第十七条养老助餐服务补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养老助餐点配送服务补贴及养老助餐点运营奖励补贴。第十八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就餐补贴。北京市户籍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在东城区养老助餐点就餐的,可享受助餐服务补贴,单笔订单每满10元补贴1元,每日最高补贴5元。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绐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扣减额度由养老助餐点先行垫付。就餐补贴逐月核算,由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核发。第
12、十九条养老助餐点配送服务补贴。本区养老助餐点为北京市户籍并居住在东城区的“老老人”(指重度残疾、重度失能、高龄老年人)提供配送服务,且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配送服务的,每人每天可享受3元的配送服务补贴。补贴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未通过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完成养老助餐服务的不享受本补贴。配送服务补贴逐月核算,由区民政局按季度进行核发。笫二十条养老助餐点运营奖励补贴。奖励补贴实行“多供多得,以奖代补”的原则,由区民政局负责对养老助餐点运营奖励补贴的发放。区民政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属地街道等相关部门,依据区养老助餐服务管理平台归集的各养老助餐点年度服务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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