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建设相关土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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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光伏建设相关土地政策同新会计师事务全部限公司中国北京2016年1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G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13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15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2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上资厅发(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实行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的决策部署,促进地方各级特殊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依据国家和部
2、己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部探讨形成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于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相识产业用地政策的重要意义产业用地政策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主动作为;是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笳求、创建新供应,推动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仔细履行国土资源职责新定位,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的重大举措。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将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服务国家稔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扩就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二
3、、进步加大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力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比照指引.进一步深化学习领悟党中心、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精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土地供应时序,保障产业发展刚好落地。精确把握激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的政策要义,主动供应优质服务,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双调整双优化。三、进一步营造公允竞争的土地市场环境落实产业用地政策要坚持按用途管理、同等对待用地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各种全部制经济主体依法同等运用土地、公允参及市场竞争的权利。要实行更加主动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大、中、小、做企业发展用地需求保障工作,促进社会投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四、
4、进一步深化上地管理供应侧改革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不断完善实施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终一公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耍切实加强对市、县的培训及指导,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工作要求。对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遇到的新状况、新问题,要刚好探讨报告、上下联动、刚好解决,促进政策落地。Ii、加强产业用地政策的宣扬各地要实行多种方式,向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用地主体宣扬产业用地政策,做到广而告之。要留意发觉、总结落实产业用地政策的胜利阅历、典型做法,并加强宣扬、沟通,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
5、困和市场环境,提升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力水平。2016年10月28H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优化上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木指引,供地方各级特殊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运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上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支配、土地供应支配编制及登记等工作。其次条(基木原
6、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运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第三条(本指引的细化及更新)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引,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细化实施措施,推动产业用地政策落实。对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部新出台的产业用地政策,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白行纳入本指引适用范围。其次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四条(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13)24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7、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5号),光伏发电站项目运用未利用地布设光伏方阵的,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其中的未利用地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用地面积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限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核定。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10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的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毋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第五条(优先支配支配指标的原则和层级)对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集聚区及运用未利用地发展产业的,要优先支配用地支配指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下
8、达上地利用支配时,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状况,统筹支配用地支配指标,确保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第六条(优先支配供应支配的行业类型)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时,应依据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要求,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支配编制规范(试行)(国上资发(2010)117号),优先支配下列产业用地供应:(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产业。(二)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发布的产业促进政策中明确的重点产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前述规划、政策明确的本地区重点产业。各地制定供应支配,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看法(国
9、发(2012)14号)要求,主动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用地。中西部地区要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看法(国发(2016)27号)要求,加大加工企业用地供应。第七条(土地用途的确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新供产业用地时,应当依据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用途。对现行国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定义的新产业、新业态类型,市、县国上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结合现有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须要,主动商同级城乡规划、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用途的建议看法,促进项目落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
10、中的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1010-200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部门给出的规划条件在+.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干脆对应类型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内部会商后,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侦写,必要时可征求规划、投资部门看法。依据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工业用地、科教用地兼容相关用途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科教用途管理。其他情形下,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川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当写入供地方案,经批
11、准后实施。第八条(土地运用方式的确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运用土地。以长期租赁方式运用土地的,应依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看法(国土资发(1999)222号)执行,租赁期限依据合同法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看法(国办发(2011)59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看法(建保(2010)8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阶段仅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项目用地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运用新供建设用地。作价出资(入股)上地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
12、,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土地供应方式的确定)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产业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房产部门拟定方案时,应提请同级政府同意,邀请投资、产业等主管部门参与供应方案拟定工作,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需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运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实行协议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看法(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14)51号)、国务
13、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4)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上资发(2009)101号),对旧城区改建需异地搬迁改造的城区商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运用权后,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运用权人支配用地,有土地运用标准要求的,应按标准支配同类用途用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看法(国办发(2014)37号)、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下列情形
14、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一)采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实施项I建设时,相关用地须要有偿运用的;(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新建铁路项目投资主体和土地综合开发权中标人的:(三)政府将收回和征收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并用r旅游项目建设的。以合并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主体和用地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独立履行编制供地方案、签订供应合同和实施用地供后监管等法定职成。第十条(关于配套建设)依据G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不推广应用的指导看法(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看法(国土资厅发(2014)U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上资规(201
15、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亲密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符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告知相关部门上述配建政策,相关部门提出配套建设要求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留意及提出要求的部门共同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先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后,再行纳入供地条件,并明确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关于地役权)依据6物权法
16、和国办发(2014)35号、国土资规(2015)5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地役权适用于在已有运用权人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上布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等小型设施的情形。设立地役权,应执行物权法第十四章规定。第十二条关于过渡期政策)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肯定年期内不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过渡期满需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书目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产业用地政策对“暂不变更”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及后续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或
17、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土地供应价格的确定)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II.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中西部地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相关部门建议,依据国发(2016)27号文件要求,将加工贸易相关的工业项目纳入本省(区、市)优先发展的工业项目。依据国土资规(2015)10号文件,旅游相关建设项
18、目中的人造景观用地应依据具体行业市场经营状况,客观评估确定供应底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看法(国办发(2011)38号),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第十四条(依法运用集体建设用地)产业用地政策允许依法运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外,其他地区应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运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及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方式运用上地。在此前提下
19、,各地可依法探究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权入股、联营的管理方式。依据旅游法规定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管理方法,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第三章改进完善管理方式第十五条(支配供应支配)依据国土资发(2010)117号文件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测算支配期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时,应当主动征求本地区重点发展产业主管部门看法,确定需优先保障的重要产业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第十六条(项目认定)下列情形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商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性质予以认定:()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时,对相关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支持发展产业难以确认的:(二)建设单位认为自身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书目
20、,对项目是否屈J非营利性项目性质难以确认的。产业主管部门能够就上述事项供应证明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证明文件、按相关产业用地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不能就上述事项供应证明文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及产业主管部门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共同提出对项目用地适用政策的建议,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关于供应前置条件)对政策允许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国上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
21、理方式。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除将相关内容写入外,还应当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并在向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构汇报时特地作出说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向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产业发展、土地供应集体淡策机构宣扬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共同下发的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落实其中将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签订土地供应合同前提条件的规定,提示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监督承诺书履行状况。第十八条(限制变更用途及分割转让)对落实产业用地政策供应的宗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限制变更用途、限制转让或分割转让等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将
22、限制要求写入划拨确定书或有偿运用合同,并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在分割转让审批、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等环节予以落实。第十九条(卷宗及台账管理)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的精准性、时效性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适用的产业用地政策文件应当纳入土地运用权供应档案卷宗长期妥当保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须要建立产业用地政策适用项目台账,记录项目基本状况、适用产业用地政策、供后投资建设状况、过渡期起始时间及期满处理状况等。其次十条(监管责任)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及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协作,依据土地供应合同、划拨确定书、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3、文件、前置条件文件、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等约定的用地条件、用地责任、监管责任,强化用地供后联合监管。重大事项要刚好向市、县人民政府或相关机构报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6)1638号天津rIj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光伏发电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国土房资报(2016)87号)收悉。经探讨答更如下:由于我国未利用地资源总量及其在各省(区、市)的分布均较为足够,在发展光伏发电过程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盘点资源家底,帮助相关部门和指导项目投资方做好选点布局,主动落实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看法(国土资规(2015)5号
24、)有关政策,支持运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对于之前已经运用农地建设的“农光结合”、“渔光一体”光伏发电项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发觉新状况、新问题刚好报部。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下发后,对运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全部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支配、转用、征收、供应手续,其中农用地的类型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光伏方阵的面积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限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核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6年10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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