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果基机机莫报请减刑建议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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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2)川凉监减字第743号罪犯果基机机莫,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五监区服刑。因运输毒品罪,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朝天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果基机机莫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9年3月5日止。于2014年9月3日送入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执行刑罚,于2015年10月27日转入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
2、2017)JH34刑更127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川34刑更167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川34刑更11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止于2027年8月5Bo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监区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认真学习劳动技能,遵守操作规程,能做到安全生产,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已执行人民币四千元,本考核期未执行,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狱内月均消费206.5元,账户余额1562.26元。本次考核期内,罪犯果基机机莫共计获得表扬4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果基机机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完毕,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依法应当从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果基机机莫减刑七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凉山监狱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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