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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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治理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完善审批监管体制(-)实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一体化”审批监管机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含破除绿地开口、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管线杆线、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城市道路上的设施)审批许可职责,由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划转至县城市管理部门。城区内道路审批备案由县城市管理局统一受理。(二)统筹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城区城
2、市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财政等部门和城关、渔沃两个街道、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按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推进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建立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道路附属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县城市管理局养护管理。
3、二、严格规范事前审批(-)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影响交通安全的,县城市管理局要在受理审批许可申请后,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详细情况函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县城市管理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拿出修缮方案、填写挖掘审批表,经县城市管理局预审、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挖掘。(二)统筹市政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每季度召开一次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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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城市道路 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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