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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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进馆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档案资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收集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收进馆单位形成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门类和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有助于了解立档单位历史和档案内容的各种资料,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集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非国
2、有档案,以及历史档案资料。第四条县档案馆坚持“应收尽收”原则,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接收、征集、寄存、代管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依法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第五条列入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县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第六条县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长久、30年的档案。第二章收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县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中共阳信县委及所属各部门;(二)县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三)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四)
3、县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阳信县委机关;(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人民团体;(八)县委、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下属单位和派出的临时性机构;(九)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公司;(十)撤销的县直机关、团体和破产、转制、合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十一)其他属于县档案馆依法接收的其他单位。属于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档案的接收进馆,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要求进行。第八条县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前本县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第九条县档案馆收集本县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重大活动档案收集范围按
4、照阳信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收集范围包括:县级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医疗、教育等涉及民生与公共利益的专业档案。(参见国家基本专业目录。第十条县档案馆有选择地接收阳信县标志性建筑物和具有突出代表性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一条县档案馆收集阳信县著名人物、名优特产、名胜古迹档案资料及反映本县特色的书画、戏曲、民间工艺品、艺术品等档案资料。(一)阳信县著名人物档案收集范围按照阳信县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二)阳信县名优特产档案收集范围是指,本县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或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及传统工艺等的档
5、案资料。(三)阳信县名胜古迹档案收集范围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影响较大的古遗址、古墓、石刻、古建筑、战役故址等档案资料。第十二条经协商同意,县档案馆收集或代存本县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寄存档案者,县档案馆签发寄存证书;捐赠档案资料者,县档案馆颁发档案资料捐赠证书。第十三条县档案馆收集同本级、本区域有关的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其立档单位历史的下列各种资料:(-)本地出版的报刊和县委、县政府各机关、团体编纂出版和内部印发的专业性刊物、书籍;(二)本地各种版本的县志、乡土志、人物志、风物志及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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